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权力信仰法律,才能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能做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筑牢领导干部法律信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也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领导干部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前应突出强化以民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等各项活动中贯彻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作为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和根本要求。同时要坚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法治活动全过程,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保证自己的所作所为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符合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摒弃工具主义的法律观
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的唯一的价值在于作为一种工具进行阶级统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法律工具主义理念由来已久、古已有之。新中国以来,又受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我们相当多领导干部认为,法律不过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而且还是不太重要的工具。工具主义的法律观,使得领导干部无法形成全面科学的法律观念,成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大思想误区。首先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破除“法律治民不治吏”的错误观念。领导干部应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主旨并非“治民”,而是“治吏”,即界定公权力的行使范围以及约束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其次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利。领导干部需要明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严格依法行事。
三、培养法律至尊的神圣感
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强调“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现阶段我国相当多的党政领导干部依然没有确立起对法律的神圣感和崇敬感,因此,培养领导干部对法律的神圣感就成为筑牢领导干部法律信仰的一个重要着力点。首先要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对法律的认同和崇尚。法律并不是单纯的由众多法条生硬的堆叠而成,若要培养领导干部对法律的神圣感情,单单进行法律条文的灌输是行不通的。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培养领导干部对法律的认同感、归属感、崇尚感。其次要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只有做到违法必究,才能树立法律至上和至尊的权威,才能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的完成。为此要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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