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的环境经济政策框架初步形成,市场化减排机制在探索中前行
——水污染物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到1981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排污收费试点。1982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并施行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进入新的阶段。该《条例》核心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体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行排污即收费,将原来的污水、废气超标单因子收费改为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第二,增加了征收对象,扩大了征收范围,适当提高了征收标准,加重了处罚。第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环保执法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从制度上堵住挤占、挪用排污费等问题的发生。第四,加强了对排污费征收的监督。2014年9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这标志着中国排污收费政策即将进入新的阶段。
从排污费征收的行业来看,现行的排污费征收主要集中于火力发电、化工、钢铁、造纸、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从征收的类型来看,现行的排污费征收主要是水污染排污费和空气污染排污费。从排污收费经费的变动趋势来看,全国排污费征收从1986年的11.9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78亿元,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开单216.05亿元。值得关注的是,2003年《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颁布以后,排污费收入出现了大幅度的上涨,2003-2006年全国排污费收入为73.1亿、94.2亿、123.2亿和144.1亿元,增长率分别达到84.6%、28.9%、30.8%和17%。其中,废水类排污费征收从1986年的7.19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2.38亿元。
——水污染防治财政制度逐步完善
2006年财政部正式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增加了“211环境保护”科目,包括10大款50小项。这个支出分类科目基本涵盖了政府预算内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全部内容,它使环境保护在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有了户头,为建立环境财政制度奠定了基础。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投资(排水)大幅提高,随后在“十二五”期间小幅回落。工业污染治理(治理废水)投资从2001年的72.9亿元提高到2012年的140.3亿元。
——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水价逐步调整
经过多年的供水价格机制改革,中国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形成了由4个收费项目组成的整体,包括:水资源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排污收费。1999年之前,中国城市水价较低,通常低于每立方米0.2元。2002年的《水法》提出了新的关于运行和维护成本回收政策。随后,中国多数地区的水价已大幅提升,在过去十年间,城市水价已上调6次(张英等,2014年)。
污水处理费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1997年淮河流域首先开展污水处理费试点,2007年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到0.8元/立方米以上,污水处理收费经历了试点、普及和提高三个阶段,但尚未出台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此外,农业用水价格政策开始完善。2013年,水利部协调财政部加大支持力度,在全国27个省55个县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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