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中国水污染物排放交易可以追溯到1987年上海闵行区企业之间的水污染物排污指标有偿转让实践(吴悦颖等,2013)。1988年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相互调剂”。“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批准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山西、内蒙古、重庆8省市区为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十二五”期间,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等10省市区被列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控制的水污染物涉及COD、NH3-N等。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0多个省份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从试点的进展来看,各省的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已取得了积极进展,出台了涵盖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易价格、资金管理等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从总体情况来看,省级政府出台的文件有20个,环保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有88个(许艳玲等,2014年)。同时,试点省份交易机构和交易平台建设不断规范化。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雏形。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将进入新的阶段。
——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开展
2006年4月,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提出了“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2007年9月,国家环保部门提出要构建环境经济政策架构和路线图,要求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综合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具体包括7个方面: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绿色资本市场、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绿色贸易和绿色保险。
绿色信贷政策开始试行。2012年2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指引的要求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循环、低碳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加强监管和绿色信贷能力建设。2013年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积极支持绿色、循环和低碳产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工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同时按照与银监会的信息共享协议,环境保护部继续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向金融部门提供企业环境信息。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探索不断深化。自2007年《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环境污染责任险取得较大发展,目前已有河北、湖南、湖北、江苏、浙江、辽宁、上海、重庆、四川、云南、河南、广东、内蒙古、山西、安徽等19个省市区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13年1月,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逐步完善配套技术规范,在风险评估环节,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先后于2010年、2011年和2013年联合发布了氯碱、硫酸和粗铅冶炼等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指南”,为评估企业环境风险,厘定费率水平提供技术规范。在损害评估环节,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印发了《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为保险公司核算污染事故损失提供了基本的技术规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环境政策已发生了重要的转变,多种环境经济政策已处于试点起步探索或者深入探索阶段,初步构建了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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