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是可贵的进步(2)

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是可贵的进步(2)

停用死囚器官捐献是文明与法治进步

明确全面停用死囚器官捐献,让包括死刑犯在内的任何人都享有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支配权,是对个体生命的最大尊重,也是生命伦理的重大回归。由于死囚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判断他们捐献器官的决定是否出于自愿。加之死囚捐献器官的过程不透明,暗箱操作以及利益交换等问题也难免发生。现在,这种做法终于即将走进历史。

器官捐献终结对死囚的依赖是大势所趋,也是面向未来的必然选择。一方面,使用死囚器官面临着道义的指摘;另一方面,随着移植手术的成熟,移植需求越来越大,事实已经证明,死囚的器官如同杯水车薪。在这样的背景下,器官捐献必须转向社会文明推动下的自愿捐献。

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之后,更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使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依法而透明,增加器官移植分配的公信力,消除人们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能否公平公正公开的忧虑。这样才能鼓励更多老百姓愿意捐献身后器官,弘扬终极大爱。郑州晚报

改变我国现行单一的器官捐献模式,说到底还得靠器官捐献制度在法治框架下的补全。比如在人体器官移植方面,就应将“非移植”医院也纳入捐赠医疗管理体系。此外,在捐助激励机制上,进行器官捐献可减免捐赠者一些医疗费用和丧葬费。而这些都应建立在加快器官捐献立法之上。新京报

叫停死囚器官移植,倒逼规范器官捐献秩序。应先完成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改,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的器官捐献体系。要从立法和制度上规范器官捐献行为。只有器官捐献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才能够有效实施器官移植统一分配制度。如果管理缺位,造成分配不公,势必会挫伤人们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因此,有关部门应竭力打破观念、法律、管理等多重瓶颈,让器官捐献给生命注入新的色彩。

停止死囚器官捐献体现法治关怀

我国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同时,死囚器官又是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据统计,当前我国器官移植65%源于死囚器官捐献。如此背景下,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无疑会加剧器官移植的紧张形势。

面对的局面越复杂,越能体现法治的力度。死刑犯的器官捐献,从程序上来说需要本人或家属同意。但从一些媒体曝光看,死囚和家属的权利保障机制十分脆弱,不乏不少“被捐献”的情况。然而,社会的边缘人并不应天然地沦为法治的局外人,宪法保障公民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死刑犯亦然,其器官不能被任意剥夺。该项政策的出台,无疑是宪法权威的应有体现,体现了一种法治关怀。

有观点以为,以死刑犯必然被剥夺的生命,去挽救可能被挽救的生命,这样的做法符合经济理性。而且,在当前捐献率较低,自愿捐献还未成为常态的情况下,骤然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未免操之过急。然而,符合经济理性并不意味着符合道德伦理,更有可能与法治正义相悖;现实困境也不能由死囚的基本权利来埋单,法治的贯彻应当是无条件的,法律刚性不应为一时压力而发生曲折。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不堵上使用死囚器官的漏洞,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器官移植的黑市就不会消失,器官捐献的激励机制就难以激活,建设合理取用、分配器官的制度也会缺乏动力,最终会导致我国器官移植的野蛮化和无序化,不利于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在国际上,器官移植的供体短缺也一直是个难题。为了鼓励遗体捐献,一些发达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措施,包括物质层面的奖助。在器官分配方面,也制定了一套透明、公开的分配制度,便于公众监督。政府还和公益组织密切合作,进行长期宣传,以破除社会偏见、提高公众认识。近些年,我国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在提速:2007年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范了捐献器官的分配过程,要求公正、透明、可溯源;2013年,全面启动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原则。但总的来说,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尤其是如何尽快提升公众的捐献意愿,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呼吁和激励机制尽快完善到位。

停止死囚器官捐献,不仅保障了死刑犯的基本权利,也是一次面向全民的法治教育,只有让公众心中都深耕法律精神,才能为随后的制度建设和养成互帮互助的公民意识铺平道路。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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