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是可贵的进步(3)

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是可贵的进步(3)

停用死囚器官还需“自愿捐献”跟进

长期以来,死囚器官捐献一直备受社会诟病。此次全面叫停使用死囚器官,无疑是对公众关切的有力回应。意味着,今后我国的器官移植,将由依赖死囚向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转变。

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让包括死刑犯在内的任何人,都享有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支配权,既体现了对个体生命的最大尊重, 同时也堵住了死囚器官捐献过程不透明、不公正以及利益交换等诸多漏洞。

但我们必须得承认,事实上器官供求之间还存有巨大缺口。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中国每年约有3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而只有约1万人能够完成移植。在这么一种语境下,畅通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器官渠道,就成了破解器官移植供体紧缺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揆诸现实,器官捐献之所以遇冷,除了受文化、习俗影响外,更为重要的是器官移植缺乏信任和透明。例如,担心供体器官能否公正地给最需要的患者,忧虑捐献的器官是否会被医院拿去牟利等等。倘若不把这些障碍搬开,那么自愿捐献器官恐怕很难得到公众的响应。

器官捐献的踊跃度,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引导更多公众加入自愿捐献行列,加大宣传破除传统观念束缚固然重要,但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器官分配移植体系更为迫切。试想,如果器官分配移植切实做到了透明公正,那么逝后自愿捐献器官者,就一定会越来越多。

器官捐献既是一种爱的传递,也是一种生的延续。死亡,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希望人们在生命即将结束的时候,能把器官捐献给那些重症患者。毕竟,点燃他人生命之光的善举,值得我们为之接力与弘扬。

停止使用死囚器官 更要有能力应对

的确,关心死囚的权利是国民整体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优良的表现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的惟一渠道。这意味着备受争议的死囚器官从此要终结,所有器官移植都将依赖于唯一的自愿捐献来源。

在此,我们作为晚发国家再次弯道超车。我国用了十年左右的时间就走到了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源这一步。站在这个新的起点如何走好、如何填补停用死囚器官后的巨大需求缺口,比起赞美与掌声,更引人注目,也是必须直面的现实。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中国每年约有3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而只有约1万人能够完成移植。当然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尤其是克隆技术的突飞猛进,不久的将来,我们或许能在专业的人体器官商店购买到克隆的器官。那时的一切交易看来就会简单、快速而不失优雅,完全迥异于今况。只是,在美丽新世界到来之前,我们面对的现实就是巨大的器官需求缺口。好在现状有些许令人有希望的改观。自去年我国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4年12月2日,全国共累计实现公民逝世后捐献2948例,累计捐献器官7822个。但是这一数据与现实需求相比,仍是杯水车薪。

器官捐献缘何遇冷?除了传统观念的影响,恐怕与现行器官捐献机制有关。比如现行的从器官捐献到分配机制是什么样的运作模式,信息是否足够地公开透明,会不会存在权力寻租的阴暗角落。就如之前饱受争议的死囚器官问题,似乎处于一种暧昧而灰暗的操作状态,流言四窜。此外,现行的器官捐献渠道是否顺畅,手续是否简单,如果跟当下国内很多行政手续一样办理起来程序繁琐“跑断腿”,试问又有几人愿意捐献呢?再者,既然是器官捐献,就无法绕开脑死亡标准的界定问题。世界上已经有十来个国家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的依据,但我国关于脑死亡定义的相关法律仍难产中。

我国已然迈出了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这一大步,但相关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则明显落后。尽管,《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脑死亡标准的法律认定也要尽快跟进出台。法律层面的问题解决了,让器官捐献、分配机制处于阳光下运行,及时、公开、透明,消除长期困扰人们的疑虑、猜忌也很是关键。否则,我国确实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了,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与机制,巨大器官需求带来的可能是更为猖獗的器官买卖。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