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 序致 教子 兄弟 后娶 治家(8)

后娶第四

吉甫,贤父也,伯奇,孝子也,以〔一〕贤父御孝子,合得终于天性,而后妻闲之,伯奇遂放〔二〕。曾参妇死,谓其子曰:“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三〕。”王骏丧妻,亦谓人曰:“我不及曾参,子不如华、元〔四〕。”并终身不娶,此等足以为诫。其后,假继

〔五〕惨虐孤遗,离闲骨肉,伤心断肠者,何可胜数。慎之哉!慎之哉〔六〕!

〔一〕以,各本无,宋本有。事文类聚后五,合璧事类前二五引有,今从之。

〔二〕赵曦明曰:“琴操履霜操:‘尹吉甫子伯奇,母早亡,更娶后妻,乃谮之吉甫曰:“伯奇见妾美,有邪念。”吉甫曰:“伯奇慈心,岂有此也?”妻曰:“置妾空房中,君登楼察之。”乃取蜂置衣领,令伯奇掇之。于是吉甫大怒,放伯奇于野。宣王出游,吉甫从,伯奇作歌以感之。宣王曰:“此放子之词也。”吉甫感悟,射杀其妻。’”器案:曹植令禽恶鸟论:“昔尹吉甫信后妻之谗,而杀孝子伯奇,其弟伯封求而不得,作黍离之诗。”御览四六九引韩诗亦云:“黍离,伯封作也。”

〔三〕卢文弨曰:“家语七十二弟子解:‘曾参,后母遇之无恩,而供养不衰,及其妻以藜烝不熟,遂出之,终身不娶妻,其子元请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后妻杀孝己,尹吉甫以后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及吉甫,庸知其得免于非乎?”’”

〔四〕罗本、颜本、何本,“华、元”作“曾元”,今从宋本。卢文弨曰:“汉书王吉传:‘吉子骏,为少府,时妻死,因不复娶,或问之,骏曰:“德非曾参,子非华、元,亦何敢娶。”’案:元与华,曾子之二子也,大戴礼及说苑敬慎篇俱云:‘曾子疾病,曾元抱首,曾华抱足。’檀弓作‘曾元、曾申’,是华一名申。”器案:卢引大戴礼,见曾子疾病篇。曾子二子,独檀弓作“曾元、曾申”,与他书异,疑“申”为“华”之坏文也。王吉传注引韩诗外传:“曾参丧妻不更娶,人问其故,曾子曰:‘以华、元善人也。’”三国志管宁传:“初,宁妻先卒,知故劝更娶,宁曰:‘每省曾子、王骏之言,意常嘉之。岂自遭之,而违本心哉?’”则后娶引曾、王之言以为戒,实自管幼安发之,之推盖又本之耳。

〔五〕卢文弨曰:“假继,谓假母、继母也。颜师古注汉书衡山王赐传:‘假母,继母也。一曰,父之旁妻。’”器案:抱朴子外篇嘉遯篇:“后母假继,非密于伯奇。”

〔六〕事文类聚、合璧事类作“谨之哉,谨之哉”,避宋孝宗赵讳改。

江左〔一〕不讳庶孽〔二〕,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三〕家事;疥癣蚊虻〔四〕,或未〔五〕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阋之耻。河北鄙于侧出〔六〕,不预人流〔七〕,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母年有少于子者。后母之弟,与前妇之兄〔八〕,衣服饮食,爰及婚宦,至于士庶贵贱之隔,俗以为常。身没之后,辞讼盈公门,谤辱彰道路,子诬母为妾,弟黜兄为佣,播扬先人之辞迹,暴露祖考之长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悲夫〔九〕!自古奸臣佞妾,以一言陷人者众矣!况夫妇之义,晓夕移之〔一0〕,婢仆求容,助相说引〔一一〕,积年累月,安有孝子乎?此不可不畏。

〔一〕江左,程本、胡本作“江右”,黑心符引同;宋本、罗本、傅本、颜本作“江左”,今从之。六朝人称江东为江左。

〔二〕古代社会称妾所生之子女为庶孽。史记商君传:“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子也。”又吕不韦传:“子楚,秦诸庶孽孙。”

〔三〕王楙野客丛书十五引“终”作“主”。

〔四〕卢文弨曰:“疥癣比痈疽之患轻,蚊虻比蛇蝎之害小,以言纵有所失,不甚大也。”器案:国语吴语:“申胥进谏曰:‘譬越之在吴也,犹人之有腹心之疾也。……夫齐、鲁譬诸疾疥癣也。’”韦昭解:“疥癣在外,为害微也。”此文本之。

〔五〕未,宋本作“不”,今从诸本,黑心符、通录二都作“未”。

〔六〕野客丛书十五曰:“自古贱庶出之子,王符无外家,为乡人所贱。孝成曰:‘崔道固如此,岂可以偏庶侮之。’颜氏家训曰:‘江左不讳庶孽,河北鄙于侧出。江左丧室之后,多以妾媵主家事;河北必须重娶,至于三四母。’至唐而此风犹存,观褚遂良请千牛不荐嫡庶表曰:‘永嘉以来,王涂不竞,在于河北,风俗乖乱,嫡待庶如奴,妻遇妾若婢。降及隋代,斯流遂远,独孤后禁庶子不得近侍。圣朝深革前弊,人以才进,不论嫡庶,于今二纪;今日荐千牛、舍人,仍此为制,礼所未安。’观此,可以见汉、晋以来,重嫡而轻庶矣。窃又考之,赵简子使姑布子卿相诸子,至毋恤,曰:‘此真将军矣。’简子曰:‘此其母贱,翟婢也。’对曰:‘天之所授,虽贱必贵。’于是以毋恤为世子。知此意自古而然。”

〔七〕人物志流业篇:“人流之业,十有二焉:有清节家,有法家,有术家……。”人流之流,与士流、学流、文流、某家者流之流义同。

〔八〕卢文弨曰:“此弟与兄,皆指其子言。”

〔九〕赵曦明曰:“北史崔亮传:‘亮祖修之,修之弟道固,字季坚,其母卑贱,嫡母兄攸之、目莲等轻侮之,父缉以为言,侮之愈甚。乃资给之,令其南仕。时宋孝武为徐、兖二州刺史,以为从事。道固美形貌,善举止,习武事;会青州刺史新除,过彭城,孝武谓曰:“崔道固人身如此,而世人以其偏庶侮之,可为叹息。”目莲子僧深,位南青州刺史,元妻房氏,生子伯驎、伯骥,后纳平原杜氏,生四子:伯凤、祖龙、祖螭、祖芑。后遂与杜氏及四子居青州,房母子居冀州,僧深卒,伯骥奔赴,祖龙与讼嫡庶,并以刀剑自卫,若怨雠焉。’”李慈铭曰:“案:魏书杨大眼传:‘大眼妻潘氏,善骑射,生三子:长甑生,次领军,次征南。后娶继室元氏。大眼死、甑生等问印绶所在,时元氏始怀孕,自指其腹曰:“开国当我儿袭之,汝等婢子,勿有所望。”甑生深以为恨。’又酷吏李洪之传:‘洪之微时,妻张氏助洪之经营资产,自贫至贵,多所补益。有男女几十人。后得刘氏──刘芳从妹,洪之钦重,而疏薄张氏,为两宅别居;由是二妻妒竞,互相讼诅,两宅母子,往来如雠。’北齐书薛琡传:‘魏东平王元匡妾张氏,淫逸放恣,琡纳以为妇,惑其谗言,逐前妻于氏,不认其子,家内怨忿,竟相告列,深为世所讥鄙。’”

〔一0〕之,通录引作“时”。

〔一一〕卢文弨曰:“说,舒芮切。”器案:说引,犹言诱引。

凡庸之性,后夫多宠前夫之孤〔一〕,后妻必虐

〔二〕前妻之子;非唯妇人怀嫉妒之情〔三〕,丈夫有沈惑之僻,亦事势使之然也。前夫之孤,不敢与我子争家,提携鞠养,积习生爱,故宠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学〔四〕婚嫁,莫不为防焉,故虐之。异姓宠则父母被怨,继亲〔五〕虐则兄弟为雠,家有此者,皆门户〔六〕之祸也。

〔一〕孤,倭名类聚钞一作“子”。

〔二〕必虐,倭名类聚钞作“多恶”,合璧事类后五作“又虐”。

〔三〕北齐书元孝友传:“尝奏表云:‘凡今之人,通无准节,父母嫁女则教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劝以忌,以制夫为妇德,以能妒为女工云云。’”与之推所言相合,此亦当时之坏风习也。

〔四〕卢文弨曰:“宦学,见礼记曲礼上,正义:熊氏云:‘宦谓学仕宦之事,学谓学习六艺之事。’”器案:汉书楼护传:“以君卿之才,何不宦学乎?”敦煌写本父母恩重经讲经文:“何名婚嫁宦学?婚嫁又别,宦学又别。宦为士(仕)宦,学为学业。”

〔五〕继亲,后母也。蔡邕胡公碑:“继亲在堂。”

〔六〕门户,犹今言家庭。汉书东方朔传:“或失门户。”晋书卫玠传:“玠妻先亡。山简见之曰:‘昔戴叔鸾嫁女,唯贤是与,不问贵贱;况卫氏权贵门户,令望之人乎?’于是遂以女妻焉。”又乐广传:“夏侯玄谓乐方曰:‘卿家虽贫,可令专学,必能兴卿门户也。’”

思鲁等〔一〕从舅殷外臣〔二〕,博达之士也。有子基、谌〔三〕,皆已成立,而再娶王氏。基每拜见后母,感慕呜咽,不能自持,家人莫忍仰视。王亦凄怆,不知所容,旬月求退,便以礼遣,此亦悔事也。

〔一〕郝懿行曰:“杭大宗诸史然疑云:‘颜之推二子:一思鲁,一敏楚。家训中屡言之。敏作愍。’”

〔二〕器案:颜鲁公集颜勤礼碑:“父思鲁,娶御正中大夫殷美童女,殷美童集呼颜郎是也。”则思鲁亦娶于殷,是颜氏与殷氏为旧婚媾矣。尔雅释亲:“母之从兄昆弟为从舅。”

〔三〕傅本、鲍本夺“谌”字。

后汉书曰:“安帝时,汝南薛包〔一〕孟尝,好学笃行,丧母,以至孝闻。及父娶后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号泣,不能去,至被殴杖〔二〕。不得已,庐于舍外,旦入而洒埽〔三〕。父怒,又逐之,乃庐于里门,昏晨不废〔四〕。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后行六年服,丧过乎哀〔五〕。既而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六〕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顿者〔七〕,曰:‘吾少时所理〔八〕,意所恋也。’器物取其朽败者,曰:‘我素所服〔九〕食,身口所安也。’弟子数〔一0〕破其产,还复〔一一〕赈给。建光中〔一二〕,公车特征〔一三〕,至拜侍中〔一四〕。包性恬虚〔一五〕,称疾不起,以死自乞。有诏赐告归也〔一六〕。

〔一〕各本“包”下有“字”字,此从宋本。

〔二〕卢文弨曰:“说文:‘殴,捶毄物也。’徐锴曰:‘以杖击也。’”

〔三〕洒埽,各本作“洒扫”,文选答宾戏注:“‘埽’,即今‘扫’字。”

〔四〕器案:通鉴五0载此事,胡三省注曰:“不废定省之礼也。”

〔五〕卢文弨曰:“见易小过大象传。”案:易小过象曰:“山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古代社会,父母死,子行三年服,薛包行六年服,故曰丧过乎哀。

〔六〕引,宋本作“取”,余本亦作“引”。赵曦明曰:“案:范书作‘引’,小学同。”器案:引亦取也。后汉书孔融传注引融家传:“生四岁时,每与诸兄共食梨,融辄引小者。大人问其故,答曰:‘我小儿,法当取小者。’”御览三八五引孔融外传同。上言引,下言取,互文见义也。

〔七〕后汉书李贤注:“顿犹废也。”元注本之。

〔八〕理,后汉纪十一、御览四一四引汝南先贤传作“治”。此盖传钞者避唐高宗李治讳改。

〔九〕器案:古谓用为服,说文舟部:“服,用也。”周武王剑铭:“带之以为服。”御览三四四引沈约具东宫谢敕赐孟尝君剑启:“谨加玩服,以深存古。”俱为“用”义。

〔一0〕卢文弨曰:“数音朔。”

〔一一〕刘淇助字辨略一曰:“还,广韵云:‘复也。’世说:‘世人即以王理难裴,理还复申。’还复,重言也,然还亦有仍意,理还复申,若云理仍复申也。”

〔一二〕赵曦明曰:“建光,安帝年号。”

〔一三〕赵曦明曰:“续汉书百官志:‘卫尉属有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胡三省注曰:“特,独也,独征之,当时无与并者。”

〔一四〕赵曦明曰:“续汉书百官志:‘侍中,比二千石,无员,掌侍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法驾出则多识者一人参乘,余皆骑在乘舆车后。’”

〔一五〕汝南先贤传:“包归先人冢侧,种稻种芋,稻以祭祀,芋以充饭,耽道说理,玄虚无为。”见御览九七五引。

〔一六〕卢文弨曰:“此段见范书卷六十九刘平等传首总序。章怀注:‘汉制:吏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养病,谓之赐告也。’”器案:汉书高纪注引汉律:“吏二千石有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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