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我们现有法律制度下不可能实行私有化(5)

土地在我们现有法律制度下不可能实行私有化(5)

摘要:对农民来说,他所支配的生产和生活的资料中,既有公有的财产部分,也有私有的部分。公有部分,土地承包到他家里,土地的所有权是公有的。从土地上产出的劳动收获变成货币,这是农民自有的。农民居住的住宅,这块宅基地是集体公有的,但是房子是农民自己盖的。所以,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也要开展抵押担保的试点。

再比如说耕地红线不能破。我们中国的13多亿人口,美国的人口比我们少10亿人,美国的耕地比我们多将近10亿亩;印度比我们少1亿人口,但是印度的耕地比我们多6亿亩;俄罗斯的人口比中国少多了,十分之一,耕地跟我们差不多一样。在中国耕地不保护的话,我们说谷物要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就很难做到。

我们说要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一定要落到实处。现在耕地需要占补平衡,确实在现实当中有的地方是占多补少,占好的,补差的,有的甚至是只占不补,现在要建立耕地保护的责任制。一号文件提出,要划定永久性的基本农田,这项工作正在加紧落实。最重要的土地方面,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这是我们历年的一号文件关注的重点。我们也期待着土地制度改革的试点能够摸索出一些很好的经验来。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进一步推广包括修改有关法律。农村的改革,历年的一号文件,包括2015年的一号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也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有一些是一贯的要求,有一些是新的要求,特别是今年的一号文件强调,农村金融部门、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农村的实际、农业的特点和农民的需求,来创新我们的金融服务,来改革我们的金融体制。

特别是提到,我们要探索发展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要真正实现农村金融能够普惠。现在整个改革提出要提出于法有据,改革的决策和立法的决策要有效衔接。现在有一些改革的试点,比如土地,会跟现有的很多法律有冲突,在改革的试点县市,在承担改革试点的区域,国务院要提请全国人大授权在改革试点的地区暂停执行有关法律,在试点期间。在改革试验区可以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法律。根据改革的要求,有一些法律必须要进行修改,有一些需要废止的就需要废止。法律的“立改废”对我们改革的顺利推进改革也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条件。一号文件是第12个一号文件,2015年的文件是第一次对农村的法治建设提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政策框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谢谢。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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