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2)

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2)

目前,不少城市已经开始积极尝试降低注册门槛、简化注册程序,逐步实现社会组织“去行政化”。从政府角度来说,“去行政化”增加了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而审查的重担又全部落到了民政部门肩上,大大增加了他们的压力,也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更多投入。因此,随着“去行政化”的逐渐实行,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是一个值得长期思考的问题。

第二,社会组织的运行与管理。首先,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的管理。目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普遍面临着专业人才短缺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对人才的吸引力不足。除了相关专业如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大多数人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止步于公益事业,而目前中国的公益事业所具有的可信度和发展前景还远远不足以为社会组织的运转提供足够的人力支持。另一方面是社会组织人才流失严重。目前大多数社会组织依赖于志愿者而非固定工作人员。志愿者队伍的不稳定性造成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缺少传承性,也缺乏固定的具有长期经验的高素质人才。其次,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政府购买”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转移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但从目前的实践来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范围以及申请资格都亟待扩大,各项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便让更多的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参与进来。

第三,社会组织的财务独立。目前社会组织的财务独立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部分社会组织与上级主管单位之间财务难以独立,甚至多个社会组织共用一个财务账号。这类问题多涉及社会组织的历史问题及现实处境,一时较难以解决。二是部分社会组织对政府资金依赖性强,很难做到财务独立。社会组织对政府资金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和促进,但这样的资金来源结构损害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而且面临着资金可持续性的风险,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目前,获得政府资助和保持专业独立性是社会组织发展中面临的两难选择。

第四,社会组织的税收。税收政策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我国的税法对非营利组织(而非针对社会组织)规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主营业务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我国营业税税法也规定,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等可以免征营业税。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政府直接注资或政府购买服务)、会费和社会捐赠,除了政府直接拨款资助外,税收优惠是政府对社会组织最有力的财政支持。但是,在实践中,社会组织很难申请到税收优惠资格,而征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税款对于本就缺乏资金来源的社会组织来说无疑是增加了不小的负担。

妥善处理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

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组织首先要得到政府的认可才能获取更快的发展,因此,如何把握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度”,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进而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正确把握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远近亲疏。当前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如前面分析的三种模式:父子模式、依附模式和独立模式。这三种模式能够反映出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远近亲疏,而与政府关系的紧密程度又涉及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处于政府关系距离标尺不同刻度上的社会组织,在发展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并面临不同的困难。相比而言,与政府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在政策支持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相对较少也易于解决;而与政府关系疏远的社会组织,从注册到发展中都会遇到更多的困难。这种现状使得一部分社会组织在竞争中天然处于劣势,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组织之间发展的公平性。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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