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

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

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正在发生巨大变化。这对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路径和发展模式有着重要的影响,亦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管理社会组织具有深刻的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社会组织与政府存有三种关系模式

随着社会组织承担起部分公共物品的供给,并承接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剥离出来的不属于政府的职能,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很多变化。

按照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紧密程度依次减弱排序,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主要存在三种模式:

第一,父子模式。这是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中最为亲密的一种模式。这一模式中的社会组织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业协会类组织,另一类是枢纽型社会服务类组织。前者的独立性更强,后者的独立性较弱,对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有很高的依赖性。由于与政府关系密切,这一模式下的社会组织会受到政府更多的关注,资金和政策优势明显,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上发挥着重要的“枢纽”作用,活动空间也比较大,但是具有自主性差的弱点。

第二,依附模式。这类社会组织虽然不是直接从政府内部产生,却是在政府的密切关注或直接扶持下产生的,其工作也主要是承担政府赋予的某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这类社会组织就整体规模而言相对较小,只能依附于政府来发展自身,脱离政府后能否独立生存还存在不确定性。这一类型的组织虽然能够得到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但是难以寻求与政府的合作机会,在与政府的互动中会遇到政府部门不太理解和支持的情况。

第三,独立模式。这种模式的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与政府的关系相对松散,没有政府的直接注资,政策性优待也非常有限。这类模式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简单地说就是“政府出钱、社会组织出力”。这一模式与依附模式的明显区别在于它的灵活性。依附模式中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往往受限于其所依附的政府的管辖范围,比如某社区某某协会、某区某服务中心等等,很难有机会、有能力突破这一范围。但是独立模式中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则广泛得多,它们往往跨地区活动,并承接不同级别、不相统属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从而降低了自身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成本投入。从资金来源看,依附模式的经费主要还是来源于政府,但独立模式的经费来源多元化,政府购买只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存在的问题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近年来社会组织已经成为连结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但是,社会组织的发展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有:

第一,社会组织的注册。社会组织注册是其合法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在实践中,很多“草根”社会组织因难以注册而被排除在外。社会组织的注册困难给它们参与社会管理设置了障碍。社会组织注册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在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制度之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社会组织在注册时要先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实践中,很多社会组织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原因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相互推诿、业务主管单位工作量大以及规避政治风险等。二是部分社会组织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成立社会团体要有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有必要的场所。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一些社会组织资金有限,办公场所问题一直难以解决。有一部分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是由他人捐赠或免费提供,还有一部分社会组织的办公地点至今没有着落。三是社会组织注册程序复杂,不合理因素尚存。社会组织的注册材料报审非常严格,包括对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服务内容、机构规章制度的审核,尤其是对机构负责人、出资人的背景要进行深入、详细考察。但在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相对客观且明确的衡量标准,一些社会组织感到无所适从。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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