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们党首次以协商民主为主题颁发的中央文件,《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作出了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是当前政协组织的重要任务。本版特刊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侯建民和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峰撰写的《意见》学习体会文章,供读者参考借鉴。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们党首次以协商民主为主题颁发的中央文件,对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在新形势新任务下,找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方向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其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
《意见》的颁发意味着协商已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生活的关键词。
(一)协商将成为决策的重要环节
协商能否纳入决策程序,是区别协商是“真协商”还是“假协商”的重要标尺。《意见》分别在定义、基本原则、党的领导3处提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强调要“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证协商成果落地。”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就是要增强国家政权向社会的开放度,增加与社会的互动,由单一管理模式向多元治理模式转变,在调和政权与社会关系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使权力的运作建立在社会信任基础上。
(二)协商将成为普遍的民主形式
协商是在部分人、部分领域、部分内容中开展的,还是在所有人、各领域、各方面开展的,决定了协商是精英的还是民主的。《意见》关于协商的定义、渠道和党的领导部分对此作出明确的回答:协商主体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内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渠道有政党、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就是要把协商体现在政党制度和各项政治制度中,覆盖全社会,贯穿于各领域,成为广泛适用的民主形式。
(三)对协商的需求和协商的制度供给间还存在不适应
与一人一票的选举民主相比,协商民主是一种实质民主,不仅形式上要求有平等的发言权,还需要发言的内容能够有理有据有说服力,真正对决策发挥作用。因此,真正做到协商民主需要许多制度和程序性条件,保证信息公开,主体有代表性和协商能力,成果体现最大共识。而在实践中,我国协商民主总体上发展还很不平衡。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比较成熟,人大协商、基层协商还在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协商还在探索。从协商民主基本要素来看,主体多元、能力与机会的差异明显;动机上,注重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忽视公共事业发展;形式上,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并存,发展不均衡;过程较多地停留在倾听和表达意见上,讨论协商的水平低;公开程度与范围有限,协商与决策间存在脱节现象;评价监督制度尚不统一健全。正是对协商的需求和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推动着协商民主发展完善。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性质定位和独特优势
人民政协成立65年来,与协商民主结下了不解之缘。协商建国、政治协商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践理论制度,都与人民政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民政协在加强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优势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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