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4)

法治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4)

协同体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方式

国家治理是一个由诸多规范制度协同作用的过程,既有法治内部的协同,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协同;又有法治外部的协同,如法治与德治的协同;也有权力间的协同,如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协同,领导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参政权的协同;还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规间的协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同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构建基于法治精神的规范制度协同作用体系。

协同作用就是有机联动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性的社会,任何一方面的规范体系都不足以实现全局性的要求,需要与其他规范体系联动,扬长避短,共同作用,形成一个体系链,即国家治理体系。依法治国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是说,“五大体系”协同两个“坚持”和一个“实现”联动才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从法治内部协同看,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四者缺一不可。

从治理规范协同看,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不可能涵盖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所有方面,法治只能规范法治的领域,在法治领域之外就需要德治补充,在法治领域之内也需要德的基础。因此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文化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作者单位: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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