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3)

法治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3)

社会体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民本基础

法治中国不仅意味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还意味着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纵观世界各国,社会组织作为公民自愿组成的自治性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种类型: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据统计,我国各类社会组织数量已达200多万,其中登记注册的有50多万。社会组织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规范公民行为,做到有序参与社会事务。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一些社会组织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参与社区共治,化解大量社会矛盾,为民众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在普法和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中也能发挥巨大作用。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踊跃参与法治建设,充分向社会展示正能量。在构建法治社会中,社会各成员、各组织都要依法行动,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认真履行义务,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从国家治理角度看,尽管不同领域有不同的治理主体及其规制,并由此规定了治理体系的不同运行方式:既有从上到下,也有从下到上,甚至可以横向运动。但不管是哪种运行方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是现实社会中的人民群众,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一切治理都是空中楼阁。所以人民群众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民本基础。由此需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和依法维权、化解纠纷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从法治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信仰来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但法治信仰不会自发产生。只有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通过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的现代公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让法治进校园、进教材,将法治精神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提高普法教育的有效性,从知法懂法进而到信法、尊法、用法,牢固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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