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2)

法治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2)

权力体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法治从其规范意义上讲,主要是预防权力的滥用。亦即,法治之“法”主要是规范国家、政府、政党的治理行为。因此,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应基于权力的合理分工,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各种权力的边界。只有权力边界明确才能真正做到各司其职,才能实现治理现代化。

我国的权力结构分为:党的领导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之权,五权共存,党的领导权居于首位。现行宪法具体规定了五权的性质、地位、组织、职权和职责等。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根据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由宪法和组织法划定。横向权力关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分工统一。纵向权力关系,坚持中央权力、地方权力和基层自治权的分工统一。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决定国家制度的有效性。如果权力相互“打架”,没有边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会在实践中消于无形。

合理的权力分工体系是要建立科学的权力配置机制、规范的权力运用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完善的腐败惩治机制等,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在国家权力体系上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和谐,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权和分权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民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集权的优势是统一运行、便于协调;分权的优势是分工明确、权责对应。但集权和分权都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超越了合理限度,都不具有正当性。集权与分权是一种相互补充和相互纠正的关系。从法治角度讲,集权往往会产生对权力的滥用,易导致腐败;但分权也有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因为分权更易于蒙蔽外界的眼睛。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腐败问题并不是集权或分权本身导致的,而是缺乏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因此,要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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