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良法善治的本土智慧与中国道路

依法治国:良法善治的本土智慧与中国道路

——深度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人治传统,中华民族饱受治乱兴替之苦,法治之路充满艰辛险阻。1979年1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人治与法治》一文,引起了一场广泛而持久的学术大讨论;就此有关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主题,形成了多方观点争鸣的局面。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四中全会首次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和蓝图,反映了我们党对治国理政规律的准确把握,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信仰和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意味着法治尊严的彰显和法治作用的肯定,标志着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已经开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孜孜以求,法治天下。 

本期我刊有幸邀请到中央编译局副局长、著名学者俞可平教授接受访谈,俞教授从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依法治党、法治反腐、法治与德治、民主与法治等方面,深入解读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宗旨和精神。

《中法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刚刚公布的《决定》反映出一些新的重要信号,社会各界都对会议《决定》进行了积极而深入的解读,请问您认为这次《决定》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俞可平: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的内容,也包括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内容;既涉及了法律体制,也涉及了法治观念和法治队伍;既论及了国家的法律制度,也论及了党内法规和社会组织的行规章程,所以,亮点很多,大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发现各自的最大亮点。在我看来,这个《决定》的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这个总目标的确立,一方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使各项工作有了总的抓手;另一方面又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相衔接,从而朝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我一直认为,法治既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现代的法治体系,就没有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中法评》: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要坚持五大原则,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第一原则。《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您对此是如何理解的?

俞可平:强调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是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点内容之一。在我们现行政治体制中,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也要党领导人民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屡屡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然而,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党的领导是通过法治实现的。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党的意志,维护宪法和法律,就是维护党的领导地位。法治与法制有实质性的区别,法治的实质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和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从那时开始,历届党中央和历任党的领导人都十分明确而坚定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根本主张。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就是维护自己的执政权威,增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

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是我们党自身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的重要标志。试想一下,党领导政府和人民进行立法和执法,如果党组织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那么,国家的法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威。所以,在我看来,任何削弱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行为,任何违背法治国家的行为,其实都是削弱党的领导的行为,也都是违背党的利益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我一直主张,要坚决破除“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的谜思。之所以叫作“谜思”,就是说对以下这一点不应当有疑问:坚持宪法和法律有高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至上权威,不应当理解为否定或削弱党的领导。

《中法评》:《决定》指出,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还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仅有法治是不够的,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但也有人认为法治和德治是对立的,您是怎么理解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的?

俞可平:以德治国简称为“德治”,它是指依靠伦理道德来规范、感化和制约官员和民众的行为,从而维持社会秩序。“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是中国的政治传统和儒家的政治主张,也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从根本上说,德治和法治都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基本手段。前者主要依靠伦理规范并通过自在的约束,来调整人类的社会行为;后者则主要依靠法律规范并通过外在的约束,来调整人类的社会行为。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但它们也都不是万能的,各有自己内在的不足。法律重在外部的强制,它可以有效维护人类的外部秩序,但却难以维护人们的内心秩序;道德重在内在的自律,它可以有效调整人们的内心秩序,但却难以整饬人类的外部秩序。从本质上说,德治与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而言,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它们之间不应该相互对立。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信条,其实就既包括了“德治”的内容,也包括了“法治”的内容。当然,这里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法治”,而是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的“法制”。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在相当程度上也意味着“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在传统中国则体现为“天道”与“王法”的关系。德治强调的是正当性或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acy),法治则强调依法办事或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legality)。在特定的条件下,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可以相互转换。也就是说,某个时代的道德规范在另外的时代可能成为法律规范;反之亦然。例如,通奸在许多朝代是国家的法律问题,但现在则成为社会的道德问题。

我想强调指出的是,德治与法治有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它们发生作用的重点领域是不同的。在社会政治领域,用以规范公共权力的只能依靠法治,而不能依赖德治;在公民私人领域,用以规范公民私人行为的则可以更多地依靠德治。换言之,在国家治理中必须强调法治,而在社会治理中则应当倡导德治。比如说,遏制官员的腐败,不能寄希望于官员内心的觉悟,而必须依靠法治;但在处理社区的邻里纠纷时,则应当倡导德治,通过相互谦让和协商来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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