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在司法领域,如果监督不到位、不同步,诸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就有可能发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甚至会对司法制度产生质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同样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自然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在实践中,受监督渠道过窄、不畅等因素的制约,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在许多时候没有落实到位。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司法公信力的衡量因素,就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条监督司法工作的新途径,这对于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甚至畸变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也是法律被信仰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在认同法律的价值后,就会自觉地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在这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法律因为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内心渴望,从而使人民群众在内心萌生出对法律的高度信仰;当法律信仰形成后,会以循环的方式推动人民群众更加自觉地信任法律、尊重法律。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主体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等状况的客观反映,更是培育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仰、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当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反复交流、反复产生相互印象时,人民群众就会对司法产生直观的感受,就会对司法进行评价;当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评价更为客观、更为理性时,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便被培育起来,司法公信力也应运而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信息的接触和了解机会与日俱增,其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有了经济和社会基础。司法公信力不仅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司法资源,也是一个地区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体系,进而对司法公信力状况进行全面评价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目前,从全国的范围来看,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尚处于从无到有的阶段。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将进一步得到认可和确立,并将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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