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

吉林: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

摘要:坚持党的领导是关乎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选择、目标定位。本着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原则,《决定》对这一问题作了旗帜鲜明的回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决定》的内容务实具体,亮点频频,坚持党的领导、制约和监督权力是两大亮点,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关乎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选择、目标定位。本着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原则,《决定》对这一问题作了旗帜鲜明的回答。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的提法在党的全会文件中出现尚属首次。这一提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新概括,进一步明晰并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这从根本上划清了中国的法治与西方法治的界限,点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

据统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八届三中全会,“党的领导”在历次中央全会公报中从未出现过10次以上,而《决定》中却出现了13次,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全会文件中出现次数最多的。这在形式上凸显了党的领导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在内容上,坚持党的领导更是贯穿《决定》始终的一条主线,体现在《决定》的各项内容和各个环节。在总论中,《决定》开明宗义地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的核心内容,也居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原则的首位。在涉及立法的部分,《决定》规定“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中央讨论决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在涉及行政执法部分,《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涉及司法的部分,《决定》明确“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在涉及队伍建设的部分,《决定》强调法治队伍建设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可以说,无论从形式到内容,《决定》都凸显了党的领导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体现在哪里?从十八大以来党的一系列重要文献的内容看,“特色”主要体现在道路、理论和制度上。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和制度,更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道路、理论和制度。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必然具有其鲜明的社会主义中国特征,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决定》关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表述,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在宪法的序言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历史作用以及经过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而确立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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