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 (2)

吉林: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 (2)

摘要:坚持党的领导是关乎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选择、目标定位。本着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原则,《决定》对这一问题作了旗帜鲜明的回答。

制约和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纵观世界厉行法治的国家和地区,其法治的方式各有千秋,各具特色。然而,法治之为法治,总是具有一些普遍性、一般性的理念共识。《决定》在阐明和贯彻党的领导这一中国法治的本质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法治的普遍原则,遵循了法治的普遍理念,那就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制约和监督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制约和监督权力在《决定》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讲话时就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的普遍理念,形象传神地概括出了人类法治文明的精髓。权力是一种能力、一种资格,表现为影响力和支配力;制度是一种准则、一种规程,表现为指导性和制约性。“一切权力都容易被滥用,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在行使权力时总是遇到界限时为止”,“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人民造福,也可以为人民造祸,只有用制度对权力加以规范、约束和制衡,权力才不会被滥用,才能发挥权力的正能量,才能实现权力保护公平正义的功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对权力与制度关系的非常形象而又准确的概括,也是回归权力本质的必然要求。对党的领导干部而言,权力源自于人民的赋予,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为人民造福。只有用权为民,才能取信于民,只有秉公用权,才能赢得民心,这是权力发展史上的一条根本经验。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其精髓就是制约和监督权力。法治之所以被奉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治理方式,其根源就在于法治能够提供一套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制度化机制,由此而实现人的平等、尊严和自由。

《决定》充分体现和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讲话精神,将制约和监督权力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各个制度环节,是贯穿《决定》的一个基本理念。在立法层面,《决定》强调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从体制机制和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化”。在行政执法层面,《决定》规定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层面,《决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法院案件受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措施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层面,《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归根结底一句话,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制约和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决定》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也严格遵循了法治的普遍原则和普遍理念,实现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历史几千年,制约和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至今仍是一项未竟之业。中共中央以全会的形式专门部署法治工作,出台有关法治工作的专门决定,意味着党的执政理念的变革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制约和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重点解决的问题。

《决定》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图,又是建设中国法治的路线图。蓝图已经绘就,实干托起梦想。在党的正确领导和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法治中国的梦想定会早日实现。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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