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顶层设计视角下的中国司法改革战略(2)

蒋惠岭:顶层设计视角下的中国司法改革战略(2)

摘要:司法改革的外向性、多层次、立体化的特点会给改革顺利推进增添一些困难,但只要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对各项司法改革措施作出科学的战略安排,就能够避免“补丁式”的改革,最终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

二、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完善新型司法制度的主体工程

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近二十年。之所以人们对前些年的司法改革信心不足,主要原因是人们看不到未来科学的司法制度的主体工程,导致改革的心理预期与现实之间的落差太大。在不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下,其他方面的努力只能产生事倍功半的结果。但是,当中央决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之后,又听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认为只有一个体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或者说新的体制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尽管这些担心有些道理,但正如建设高楼大厦一样,即使主体工程只是一个框架,尚无法居住或办公,但这是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整体工程的第一步。具体包括三项内容。

第一,法官由省级统管。其根本之处在于:法院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不再由同级党委、政府管理,而是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当然,法官由省级人大委员会任免还需通过修改法律才能完成)。这一体制安排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具体说来,一是让来自同级或上级的地方干预失去权力基础;二是县、市级法院受到各方面干预会大幅度减少;三是来自本级党政安排的行政事务会明显减少;四是司法力量省内统一管理、统一编制、统一调配,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第二,司法经费由省级和中央财政统一保障。改变以往司法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的基本制度,将本属中央事权的司法权由中央和省级统一保障。也就是说,司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建设经费、业务经费等完全由省级财政和中央的补贴部分支付。这项改革措施无论对于地方经费充足的地方,还是经费紧缺的地方来说,都具有重大的体制意义。

第三,法院系统内部管理模式科学化。如果说“省级统管”是纵向的管理体制改革,法院系统内部管理模式改革则属于横向的管理体制改革。目前,在横向管理体制方面,法院尚未掌握所有的司法事务管理权。即使在法院系统已经掌握的管理权行使模式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权力分散,管理交叉;二是层次偏多,相互扯皮;三是管理权分布广泛,在一些不必要的环节也加入了“管理权”;四是与行政机关相同的管理方式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长期以来,现行司法事务管理模式“行政化”的弊端没有受到重视,也没有采取具体的改革措施。严格说来,外部体制改革必须有内部体制的“接应”才能直接发挥作用。目前,中央通过审判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改革项目的安排,已经向这种横向管理体制的弊端开刀,以呼应纵向的管理体制改革,从而使法治大厦的主体工程更为坚实、牢固。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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