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回归司法权力本质属性
审判权的行使之所以获得与其他权力不一样的结果、信任,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审判权运行机制与其他权力行使方式不同,体现在审判权的职业化、公开性、程序性、独立性等方面。要让司法权力承担起“分配正义”、定分止争以及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法院按照司法特有的规律行使审判权是基本要求。审判权运行机制是程序公正的外在表现,是裁判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任何不当影响的介入,都会在倾刻间摧毁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公正性。因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对其他所有体制、机制的改革要求是既要及时,又要到位。否则,这项改革难以持久发展。
第一,整体布局,统筹兼顾。对于完善的司法制度来说,审判权运行机制既是最初的要求,也是最后的检验。体制、机制方面的任何制约,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上。例如,如果法官管理仍按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方式,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会受制于上下级的行政关系;如果法官的素质尚不能承担独立审判的职责,行政化的管理就在所难免;如果法官的命运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正义的天平就难免向地方政府倾斜……因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对周围环境的感受最为敏感,对环境的要求最高。当然,在条件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推行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但要取得最佳效果还有赖于其他各项改革的成功。
第二,从落实诉讼法的角度推进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所规范的是司法行政事务的运行模式,而审判权的运行机制通常是靠诉讼法来规范的。但是,由于周围环境和条件的限制,审判权的行使经常会在诉讼程序的轨道上被行政化,如院长庭长的审中监督、裁判文书签发制、案件请示汇报等,从而使原本公正的诉讼程序变形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运行机制。因此,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还必须以诉讼法作为基础,将具体运行方式回归到司法规律上来。
第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需“釜底抽薪”。应当说,我国的诉讼程序规范已基本完善,而转化为审判权运行机制后的变形主要来自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须“釜底抽薪”,而不是“扬汤止沸”。将各种影响因素一一消除,釜底没有了薪火,审判权运行机制则会恢复到依司法规律塑造的诉讼程序状态。
第四,院长庭长主持合议庭或独任庭办理案件。“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追求目标,涉及到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的权限范围与相互关系。影响这三种审判组织正常运作的核心因素就是院长和庭长的角色。如果院长庭长不进入合议庭办案,优质审判资源则得不到充分运用;如果院长庭长不办案而是袖手旁观,则最终还会回到通过行政审批来把案件关;如果院长庭长只管行政,则无需任命那么多院长庭长,可以节约大量资源用于案件审判……不过,院长庭长不办案既有其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法官素质方面的原因,但如果院长庭长不能回归审判席,也必将影响法官单独序列、法官独立裁判、法官待遇等改革措施的落实。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