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顶层设计视角下的中国司法改革战略(5)

蒋惠岭:顶层设计视角下的中国司法改革战略(5)

摘要:司法改革的外向性、多层次、立体化的特点会给改革顺利推进增添一些困难,但只要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对各项司法改革措施作出科学的战略安排,就能够避免“补丁式”的改革,最终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

六、改革外部监督与评价机制,建立改革工作的校正器

社会上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摆脱问责、监督、评价之困。称之为“困”,主要是监督评价机制与被监督评价事物本质属性的匹配性方面经常出现问题。如果两者匹配,监督评价则成为正能量;反之则会转化为负能量。

监督评价通常发生在事后,但对整个过程的调试和校正作用是巨大的。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取消法院绩效考核排名,并承诺对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便是注意到了现行考核内容和方式对法院工作的引导作用。因此,完善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具有相当的迫切性。

一是改革司法民主机制,让人民对司法问责。不论如何强调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民主国家司法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为人民谋取最大幸福。除了通过陪审制度直接介入司法程序外,权力机关在不干扰个案裁判的前提下加强对法官任职标准把关,畅通不适任法官的出口,并通过立法程序校正法院错误的司法倾向。

二是改革司法公开机制,让社会对司法问责。随着我国司法公开范围的扩大,社会对司法的监督和评价作用越来越明显。司法公开一方面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也让人民群众拥有了监督司法的主动权。虽然人民群众对具体案件的评价并不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但民意形成的无形力量会对司法的未来发生影响,并最终将通过某种渠道和形式体现出来。这其中,民众对司法的监督功能尤为重要。

三是改革媒体报道工作机制,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实际上是要求正确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既要监督到位,又不能监督越位。既要加强监督,又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这在我国司法制度尚未转轨到位的时期确有难度,但这项改革必须同步推进。

四是改革职业评价机制,加大同行评价的分量。严格说来,这也是将法官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的措施之一。目前法院内部考核主要是来自“领导”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官行为引向偏位。对于一个职业来说,可能最有影响的莫过于同行的评价。同行评价更注重职业能力、职业精神的展现,与目前我国司法领域以协助法院领导管理法官为目的的绩效评价机制有很大区别,与以民意为主的民意测验也不一样。

以上是对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中各项重大措施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做到有序改革、实现整体效果的一些分析。司法改革的外向性、多层次、立体化的特点会给改革顺利推进增添一些困难,但只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就能够避免“补丁式”的改革,最终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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