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生产关系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历史嬗变(3)

马克思生产关系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历史嬗变(3)

既然唐文提出的三条原因并不成立,其基本论点自然也就难以成立了。我们来看马克思的其他论述。马克思指出:“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社会的一定阶级实行统治的条件,这个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每一次都在相应的国家形式中获得实践的观念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4、90页)作为生产关系的体现和实现,从所有制和财产状况中产生的权力关系,意味着对他人劳动的支配。在此,马克思把财产即所有制关系与社会权力联系在一起。当然,生产关系意义上的权力关系又不同于国家和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讲:“滥用[abuti]对于私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如果他不希望他的财产从而他滥用的权利转入他人之手的话;因为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同上,第133页)马克思还讲:“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同上,第68页)其意思是:在分工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存在着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因为,现实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与分工的发展相适应,分工发展的阶段不同,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但是,这些关系不是悬在空中的,而是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离开了同这些物的关系,就不存在个人之间的现实关系。在此,如果说所有制关系所指的,就是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既表现为个人与劳动资料和劳动工具即劳动条件的关系,也表现为个人与劳动产品的关系,由此形成“所有制关系Ⅰ”。如果说所有制关系所指的,只是个人与劳动条件或生产条件的关系,由此形成“所有制关系Ⅱ”,那么,个人与劳动产品的关系,不正是前述“分配关系Ⅱ”吗?至于“分配关系Ⅰ”,马克思的下列论述可援为佐证:“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同上,第127页)无论从哪个方面看,这些不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所阐释的生产关系概念吗?

由上可见,第一,《形态》中的生产关系概念决不是一种笼统的一般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马克思已经把生产关系提升到权力关系的高度,并且把它同劳动条件的所有制关系和劳动产品的分配关系联系起来。第二,马克思没有明确地辨析生产关系与交换关系之间的区别不假,但若由此以为,他把生产关系降格到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层面,进而把生产关系与交换关系混为一谈,就有诠释不当之嫌了。因为马克思不仅把生产与交往、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生产条件与交往条件相对置,更是明确地把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相对置。(参见同上,第122、129、126、122页)第三,以为马克思忽视了生产关系的历史性特征,也是偏颇的。在马克思看来,分工与生产力的发展是一致的,“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同上,第68页)与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相适应,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前,先后出现了部落[Stamm]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等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69、70页),也即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生产关系。怎么能说马克思忽视了生产关系的历史性特征呢?怎么能说只是在《手稿》中才出现生产力发展的线索呢?又怎么能说《形态》中的生产关系概念是不科学的呢?完全可以说,《形态》中的生产关系与《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生产关系是一致的,因此,唐文大大地低估了生产关系概念在《形态》中达到的水准。

毋庸讳言,《形态》中的生产关系概念有其自身的缺陷。这种缺陷既不是单纯的表达方式或语言形式的问题,否则,就是过分地拔高了这一文本;更不是唐文所说的那种内涵上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绝然不分的缺憾,否则,就决不可能有《形态》中历史唯物主义的问世。在思想内容和精神实质方面,生产关系概念在《形态》中可以说已经基本形成,但仍然有待明确、统一和完善。例如,马克思讲:“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决定的。”(同上,第71页)这里,马克思谈到了所有制,但是尚未明确提出生产资料所有制,虽然已经使用了生产资料的概念(参见同上,第106页);马克思把所有制的结构与生产关系联系起来,但是尚未明确区分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和技术关系,虽然已经使用了与财产状况相关的社会权力的概念(同上,第90页);马克思把资本和所有制形式联系起来,但是尚未明确区分资本主义生产和封建行会生产,虽然已经使用了不同于行会帮工和师傅的工人和雇主的概念。(同上,第110页)这些缺陷之所以存在,当然与马克思此时对资本主义的认识水平有关,但决不是唐文所讲的那种手工业资本主义与大工业资本主义绝然不分的水平。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形态》是对历史唯物主义一般原理的阐释,而不是对任何一种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具体解剖。

三、《哲学的贫困》中的生产关系概念

唐文对《哲学的贫困》(以下简称《贫困》)的看法是:在这一文本中,“生产关系概念不再是一个遮遮掩掩的概念,而是被作为核心概念提了出来”,并在“很多地方”得到使用。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说马克思此时“已经完全把握住了生产关系概念的准确内涵”。因为“马克思其实只是从分工关系、货币关系等角度来理解生产关系的内涵的,也就是说,就总体而言,他未超出《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从交换关系的角度来理解生产关系内涵的思想水平”。马克思所理解的生产关系仍然是那种并不错、但“太笼统”的“生产过程所置立于其中的社会关系”,因此他“在这一文本的有些地方依然把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概念混用在一起”。个中原因仍然在于没能把资本主义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区别开来。这表现在:马克思还没有发现,“随着手工业资本主义向资本主义大工业的转变,原本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关系会演变成资本对雇佣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或者说演变成资本自身的增值过程”。由于没能“深入到这一层次”,马克思仍然只是“满足于对交换关系的关注”,而看不到“资本主义生产的独特的社会性质”。还表现在:由于马克思把“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是直接劳动者”作为“假定的理论前提”,他实际上“是以简单商品流通的社会为现实参照系的”。这样一来,“马克思就不可能把握住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最核心内容。在他的脑海中,只可能出现任何的生产过程都无法脱离积累劳动与直接劳动的交换、商品与商品之间的交换等内容。”

唐文还认为,《贫困》的核心任务在于“批判蒲鲁东把分工、货币等当作固定的、永恒不变的范畴来看待的形而上学观点”,并“对这些生产关系范畴的历史产生过程进行客观的研究”。但是,由于上述种种缺陷,马克思“尽管已经开始了这种研究,但还远远不能说已经完成了这种研究”。从《贫困》的文本来看,唐文的理解与马克思的论述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

第一,唐文对马克思下面这段话的解读是错误的:“经济学家们都把分工、信用、货币等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说成是固定不变的、永恒的范畴。”“经济学家们向我们解释了生产怎样在上述关系下进行,但是没有说明这些关系本身是怎样产生的,也就是说,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39-140页)在唐文看来,这段话表明马克思仍然局限于从分工关系、货币关系和交换关系的角度来理解生产关系。其实正好相反,马克思是站在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分工和货币等经济范畴的。他明确指出:“货币不是东西,而是一种社会关系。”(同上,第119页)这种社会关系也不像唐文所说的那样笼统,它就是生产关系:“货币所表现的关系也像任何其他经济关系如分工等一样,是一种生产关系。”(同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分工、信用、货币等经济范畴,必然要反映和体现资产阶级生产关系。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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