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混合所有制复杂性不可低估

发展混合所有制复杂性不可低估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了明显成效,这应充分肯定。但一些地方盲目贪快、急于求成,甚至以制订时间表和考核指标的方式强力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这就把问题看简单了,是不可取的。

实际上,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已进行多年,现实中已存在不少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后股票上市,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探索和较规范形式之一。新形势下,继续深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同时可以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更多产业领域,促进所有制结构进一步优化,增强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希望获得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优势互补和劣势消减的效果。实践中,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高度依赖于制度设计、管理能力和运作技巧。一般来说,如果主要是在资本层面进行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股权混合,问题相对简单;但如果深入到微观主体的制度构建和公司治理关系,即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并实现机制磨合,问题就非常复杂,因为不同所有制有不同的制度逻辑、行为特征、企业文化和实质利益关系。实现有效的制度衔接、行为规范和文化融合是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实质利益关系的规范是尤其复杂的问题。所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注重积累实践经验,稳妥推进,切不可以为只要有一个理论构想就可以取得理想效果。

关于制度逻辑。在企业制度的根本利益关系上,企业是虚拟利益主体,自然人才是实质利益主体,公有制同非公有制具有非常不同的实质利益主体结构。国有企业在产权关系上同其终极所有者(全民)距离较远,而且“全民”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只是利益主体的集合体。私营企业则同其实质利益主体关系紧密,即使成为公众公司(实行股份制,直至股票公开上市),或者因所谓“经理革命”而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其产权利益也直接表现为自然人的实质利益。公有产权同非公有产权的混合,实际上就是要完成虚拟利益主体同实质利益主体的有机结合。机械式拼凑在一起是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这就需要精心进行制度设计,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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