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检察权“去行政化”的内涵

准确把握检察权“去行政化”的内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司法领域内去行政化”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是对制约司法公正积弊的亮剑之举,是对日益高涨的司法机关去行政化呼声的正面回应,抓住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键。 

现有检察机关管理体制中,检察业务管理与检察行政管理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管理的完整内涵。但是,长期以来行政主导一切的制度传统与制度惯性,导致检察权运行过多地吸收了行政管理规律,使检察系统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等,呈现明显的行政化和官僚化特征,并对地方行政权力系统形成过度依赖,滋生为人诟病的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腐败等问题。 

对行政化顽疾“开刀”,不可回避两个现实问题。一是组织架构上,目前检察机关在整个体制构成、案件程序、内部管理基本上按照行政机关的结构和模式在运行,行政化痕迹较重,这与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传统因素有关。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构架中,司法传统一直较为薄弱,行政传统积淀深厚,养分充足,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受到传统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割裂历史传承。二是权力运行上,严格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界线只能是一种理论假设,权力的实现机制存在共通和交融。行政权由于负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古老成熟的权力,以“上命下从、效力优先”为原则,是对外获取资源、对内配置资源最经济有效的方式。毋庸讳言,检察权部分吸收和借鉴了行政权的成熟形态,例如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检察一体、上命下从”传统。 

严格地说,把检察机关的问题简单化为“检察体制行政化倾向”的观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检察体系中存在的部分突出问题,但实际上却阻碍了对检察体制问题的深入讨论。当前,无论检察职能机构如何改革都无法在本质上脱离行政特点的事实说明,检察权内含检察行政权的权力本质决定了检察权的运行不能完全去行政化,必须充分尊重权力运行规律,对行政化进行严格区分。一方面,实现检察业务体系和检察行政体系的分立。另一方面,确立检察官主导检察机关的组织模式。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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