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地方政府有效治理(2)

以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地方政府有效治理(2)

要求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

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政府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主动“瘦身”,做好“减法”,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还权于市场、社会;市场、社会要遵循“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积极介入公共事务治理过程,积极承接政府卸载、释放和转移的职能,密切配合政府的施政行为,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无缝对接和协同治理公共事务的目标。政府、市场、社会合作共治的前提是厘清三者的边界,分别弄清楚三者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怎么干等问题。

政府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将那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项交给市场、社会办理。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取消和调整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惠民便民的管理事项。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重视社会在中观和微观、执行与技术性的事务治理中的作用。

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厘定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市场发育状况、社会心理承受程度、政府监管能力等因素的变化,要及时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根据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调整情况,适时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在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厘定问题上也不可“一刀切”。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勇于探索、勇于实践,探寻政府、市场、社会合作共治的最佳途径,因地制宜地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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