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地方政府有效治理(3)

以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地方政府有效治理(3)

本质是建立责任清单束缚权力“任性”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是责任政府建设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的内在要求。法国管理思想家法约尔指出,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伴生物。这实际上也强调了权责一致、权责相符的重要性。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权力大责任小”、“要权力不要责任”现象仍然存在;因部门职责交叉而引发的扯皮推诿、争功诿过现象时有发生;因各级政府职责同构而导致的权责不对等、权责倒挂现象仍未根除。权力清单制度将对上述顽疾动“大手术”。权力清单的另一面就是责任清单。《意见》明确指出,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把建立责任清单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

权力清单制度在政府系统内部细化了责任,切实解决了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在明责的基础上,权力清单制度拓展了问责的主体。西谚有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句话指出了政务公开、透明在公共生活中的重要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政府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这无疑方便了公众、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开展监督工作,有利于增强权力清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之,权力清单制度通过明责和拓展问责主体,增强了政府的责任意识,以制度的理性束缚了权力的“任性”,减少了不作为、乱作为或以权谋私等乱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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