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扎牢规范司法行为的笼子(2)

着力扎牢规范司法行为的笼子(2)

(四)建立责任清单制度。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匹配”的原则,构建终身追责和责任倒查体系。一要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对每一项权力的行使,都要设置责任主体、责任种类、责任标准和追责程序,谁决定谁担责、谁违反谁受追究。对发生错案的,无论时间多久,事发时也无论是在岗在任,还是升迁调转或退休,都追究相应的责任。二要明确领导主体责任。在构建责任体系时,明确界定标准,防止领导的主体责任形同虚设。三要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程序,决策由谁提议、讨论形式、怎么决定、如何执行都要书面化、记载全,决策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防止追责时以集体决定、责任分散等理由逃避责任。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一些涉及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评判、监督,从中发现问题。经常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检察工作,积极吸纳正确意见建议,对一些尖锐刺耳的批评,也要有接受的雅量和胸怀,借助社会力量促进规范司法行为。

规范司法行为的重点和措施

权力运行体系和责任体系建立后,就是怎么落实的问题了。但每个人的素质、认识有差异,完全靠自觉自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这就要从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入手,进行监督和查究。 

(一)着力以质量管理促规范。一要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管控。严把事前审批关,对提请初查、立案的事项,从法律、事实、责任、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批准;严把事中监督关,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除领导和案管部门全程监督外,办案人都要向纪检监察部门填写《申请监督通知书》,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到办案现场进行监督;严把事后评查关,对办结的案件,组织人员进行评查,填写《办理个案执法执纪监督卡》,由纪检监察部门回访案件当事人。二要强化对重点环节的管控。对不起诉、不抗诉、撤案的案件,除办案人员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外,还要经过主管领导审查、检委会讨论、当事人复议、案件评查“四道工序”。三要强化程序监督。采取跟踪、督办、催办等方式,强化对办案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律师会见等办案程序的监督。 

(二)着力以目标引导促规范。坚持办案质量与数量相统一。在设定考核目标时,不以办案数量论英雄,坚决取消不合理的考核项目,但要设定通过主观努力能够达到的质量指标,如案件增降比例、大要案占比等,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坚持“软”“硬”相统一。既要设定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等“硬指标”,也要设定规范执法、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软指标”。坚持内部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统一。设置的考核内容既要反映检察规律,体现办案的力度和质量,也要反映群众意愿,体现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等方面的工作。只有把这三个方面结合起来,共同推进,才能克服因偏好某一方面所带来的不规范问题。 

(三)着力以信息化运用促规范。发挥案件管理系统的监督作用。目前运行的案件管理系统,对规范司法行为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能使其单纯成为统计数据、管理法律文书的工具。要挖掘其运用潜能,强化对质量监控、绩效考评、办案程序的监督职能,解决传统管理方式管不了、管不到、管不好的问题。全面推进网上办公、办案。从受案到结案各环节都根据法律要求设置相应的程序规定,从前端受理到末端处理形成闭合链条,解决传统办案方式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强化信息化运用。推进远程视频讯问、视频讨论案件、网上发布文书、查询办案进度等工作,完善办案活动信息化记录方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四)着力以激励关怀促规范。规范司法活动不是要束缚办案手脚,而是要倒逼办案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和塑造法律人格。因此,一方面,要把稀缺、有限的检察资源配置到司法活动最重要、最急需的环节,确保办案有经费、有装备、有场所;另一方面,要努力形成以业绩评功过、定奖惩、用干部的价值导向,防止因激励导向功能失灵而出现“利益驱动违法”的问题,确保干事有舞台、办好有出路。 

(五)着力以整改落实促规范。强化责任担当。对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推诿、不遮掩,真查真改,立行立改。建立台账制度。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建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并按期限“交账”。常杀“回马枪”。对整改过的问题要“回头看”,重点查看整改的问题是否反弹,制度是否建立,让心存侥幸者感到震慑常在。及时“咬耳朵、拉袖子”。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加强约谈、训诫等措施,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增强事前的教育警示作用。

(作者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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