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扎牢规范司法行为的笼子

着力扎牢规范司法行为的笼子

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采取措施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重大决策部署。甘肃省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顺势担当作为。

规范司法行为要以问题为导向

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主体。要承载起党和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厚重希望,其前提是自身行为要讲规范、守规矩。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检察机关承担的法律监督责任越来越大,但其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方式、司法知识仍然不能充分适应这一需要。 

一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我们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而且要带头严格执行法律。但一些检察人员仍然存在司法理念滞后、司法尺度不统一、司法标准不严格、选择性司法甚至执法犯法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高涨的司法需求。 

二是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不仅对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设置了许多刚性约束条款,而且对人权保障、办案程序等作了更严格的规定。但一些检察人员仍然存在取证程序不严格、当事人权利落实不到位,甚至对一些硬性规定规避、变通、曲解等问题。 

三是随着反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多办案、办大案、办好案,而且要守法律、讲程序、重证据。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律师会见难和阅卷难、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严格、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随意扣押涉案款物,甚至违法暴力取证等突出问题。 

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不能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我们只有亮明整饬治乱的态度,祭出整风肃纪的利剑,才能提纯法律监督成色,为勇毅笃行法律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规范司法行为的思想制度保障

规范司法行为最根本的是要从思想教育和制度设计入手,扎牢权力运行的笼子,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牢固树立正确理念。如果没有正确理念,行为就会越界越位。因此,要始终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收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重、监督他人与接受监督并重的理念,用以指引司法行为。要高悬法律明镜。想问题、办案件、作决定,都要事先考虑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带来什么社会后果和影响,做到先知法后行动。要常怀法律戒尺。深刻认识到法律就是最高准则和信仰,不敢越法律于半步,不敢破法律的任何尺度,从内心深处尊法,从细微之处守法。 

(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要编制权力清单。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对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各类职权进行分项梳理,编制职权目录,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权名称、主要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实现检察权运行公开化。要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每一项职权行使的条件、程序、期限,每一个环节的启动,下一个环节的衔接,都要编制出流程图予以公开,实现工作流程标准化。要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司法行为自由裁量的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梳理,明确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有哪些决定权、建议权,在什么幅度内处理,以什么方式处理,都要列明适用的情形和理由,实现岗位职责明晰化。 

(三)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全面梳理检察权不得进入的领域和范围。一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办案事项。如不得超越管辖权办案、不得未经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不得超范围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等。二是检察纪律明确禁止的事项。如接触当事人、办案回避、对外交往等禁止性规定,也是刚性约束,不得踩碰和僭越。三是与职业道德不相容的言行。如检察人员行为规范、礼仪规范、职业操守等,这些看似是软约束,但同样是规范行使检察权的延伸,须严格执行,不能有不相容的言行。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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