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表明我们开启了统筹现有的法律规范、架构清晰且繁杂的法制框架、修改不规范的法律基础,让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能协调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如何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在法律体系内的具体法律制度要随着社会关系的因变而不断地加以完善,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其重要内容。

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有以下特征:一是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经济,强调的是权利本位,是建立在社会分化、人格独立的背景之上的。二是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尊重与保障主体的多元利益,重视对财产权的保障和人格独立的维护。三是契约机制是保障市场主体之间建立平等关系的基础和依靠。四是市场经济必须是有秩序的经济,所有市场主体都要按照交涉和协商来解纷止争。市场主体发生纠纷需要大量社会性纠纷解决机构和超越国家司法机构的方式去解决,这往往是考察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个标准。五是市场调节会出现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这意味着市场调节在已经出现缺陷的领域失灵了,于是需要国家调节来弥补。在我国,国家调节往往是由国家机关特别是那些经济管理机关在尊重市场主体平等自主、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运用国家权力,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实质差异加以校正,对经济运行和发展加以规制。六是市场经济国际性特征明显,任何一个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家,必须打开国门,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加强国际合作,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因为市场经济必须具有开放性。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在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进行了很多的探索与尝试,但是,梳理这些内容发现,我们离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不能不承认,当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没有完全脱离政府主导型模式,仍然呈现半市场半统制特点;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方面亦缺乏主动性,造成制度供给的欠缺和不完整。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突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明确市场经济主体权利和义务、发挥契约机制作用、保障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等方面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这亦是当下我们致力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经济立法,促进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就必须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此,重点探讨的是经济领域的立法,也就是在市场经济领域如何发挥立法功能与作用,进而为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就是要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在经济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实现国家各项经济工作法治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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