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问责客体。责任清才能问责准。问责客体也就是问责的对象,追究谁的责任。根据“两个主体”的要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客体包括,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直接责任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做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当好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既“挂帅”又“出征”。其他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管事又管人,做到工作职责和掌握的权力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各级党员干部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时刻把党员的责任扛在肩上。党风廉政建设出了大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要坚决追究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
细化问责事项。细化问责范围是严肃问责的关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督促各级党组织遵守纪律、狠抓作风、惩治腐败等方面下狠劲、出实招。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细化问责事项还应分清失职事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以及其他与职责无关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不良道德行为,应当区分具体处分标准。
规范问责程序。严格问责程序,落实责任到人,才能防止推诿扯皮、逃避责任问题的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涉及的是领导干部,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并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任务、相关要求及责任人。一是问责的启动程序。应规定由谁提出启动建议,是按照“谁查办、谁建议”的原则,由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党组织提出。二是问责的启动时间。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启动问责程序,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启动,还是在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分决定后进行。三是问责的具体调查部门。应规定具体由纪委哪个部门行使调查职权。一般来讲,问责的调查部门和决定执行部门应当适当分离,以保证问责的客观公正性。四是问责的调查程序及工作规范。对问责案件的分析定性、建议提出、研究批复、作出决定等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应制定步骤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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