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规则意识,把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法治的本质是规则之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法治应有之义。中央纪委要求,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与政法机关办案的界限,职责清、责任明,要规范借人、取证、介入、移送、处置的程序。这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正式函件的运用,“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一种法治方式、一种责任担当。这同样适用于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各级、各部门和各个环节,一个团队或集体、同事或上下级之间,定了规矩,都能按规矩办事,才能合作得更融洽、走得更远。
增强证据运用意识,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案件检查的过程首先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党纪政纪,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才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实践中,大部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于事实的认定,因而证据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要提升监督执纪的证据意识,注重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于执纪办案人员来说,要主动打听“张家长、李家短”,更要有随时随地收集证据的意识,推动证据联用。探索信息资料系统建设,将各项工作产生的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电子化保存,作为法定证据共享。
学思践悟,着力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精准度
熟练掌握运用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磨刀不误砍柴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依规依纪管党治党,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要以有违纪行为的证明和衡量标准为“标准”,没有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条文为依据,不得推测结论,这就要求执纪者熟练掌握并运用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党规党纪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重要武器,对自己使用“武器”的结构和性能都熟练掌握了,才谈得上能打仗、打胜仗。案件是客观存在的,是行为人违规违纪做出来的,纪检监察机关只是在依纪依法办事,如果搞不准,就是自毁长城。有的案件多因、多人、多果,甚至是“一坨子腐败”,如何定性、定案,确责、追责,确实都需要刻苦学习,认真钻研,学以致用,增强本领。
严格依纪依法确保办案安全。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一是线索的排查要准确,线索的初核要扎实,证据要确凿,这样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才能少出问题、少出纰漏。二是一定要把办案安全摆在第一位,包括审查对象安全、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不要着急,没有条件不要硬上。任务再重、再紧,也不能突破办案纪律的底线、红线。三要抓对问题,抓得稳、抓得准、抓得狠,办案要安全,队伍不出事,案件质量要把好关,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效果。
重视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充分利用好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这个重要平台,用好纪律规范,用足法律规定,依纪依法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违纪标准与司法标准有区别,追究违反党纪政纪责任和追究国家法律责任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和处理标准都不同,司法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据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主要依据党规党纪。两个机关的职责界限要划清,既配合又制约,不能把违纪立案标准与违法犯罪立案标准混为一谈,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执纪问责权。有的党员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注意做好证据衔接工作。按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证据衔接,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更高了,纪检监察机关要改变过多依赖口供获取证据的做法,更应当注重取证的合法性,适应司法机关转换证据的需要。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