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2)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2)

摘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个说明,清楚地界定了每个“全面”的地位、作用,也从总体上界定了“四个全面”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基础和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重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基础和法治保障。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然包括到2020年初步建成法治中国的法治小康战略目标。法治小康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顺利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法治保障。法治小康,在价值层面追求的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幸福博爱、和谐有序,充分实现人权与人的尊严;在制度层面追求的是人民主权、宪法法律至上、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治权,努力建成法治中国;在实践层面追求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依法办事,努力实现良法善治。与此同时,法治小康又通过依法治国特有的制度安排、规范手段、教育强制功能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式和路径依赖,要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略和法治这个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守法、带头守法。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有权不可任性”,以通俗简明的方式,道出了权力在深化改革中的去向和在市场经济中应处的位置;而让有权者不任性,不能仅仅依靠官员自觉自律,还必须厘清权力边界,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还权于民,让权力在阳光之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掷地有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过程中,要严格约束行政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政府必须恪尽职守、严格约束,把该放的权彻底放掉,把该留的职责留住,绝不能任性妄为。要依法行政,在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政府既是引导者,又是执行者,既要突出“顶层设计”的引领作用,又要突出“自我革命”的榜样示范。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做到廉政和勤政,杜绝“为官不为”和“懒政怠政”的行为发生,特别是在深化改革提质提效的关键时期,要及时推进各项职能和服务理念的转变,为市场经济活力的有力迸发,营造良好的环境。

依法治国重在治理公权力,就是要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它受约束,让它规范行使,让它受到监督。所以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治权。我们既要强调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比如享有公权力的部门之间要互相地监督和制约。同时也要让老百姓的私权力对公权力形成制约和监督,治权应该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行使一切权力都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为群众谋发展当作自己最重要的责任。绝不能把权力私有化,更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利的工具,让权力寻租、权力出轨,那样就真是“有权任性”了。所以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做到权力公有、心存敬畏。总理的“有权不可任性”既朴实亲民,又简练精准,对政府职责要求的表述恰如其分,应该成为政府部门的座右铭。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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