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透明指数的指向与机制

司法透明指数的指向与机制

司法公开既是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原则,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和重要途径,更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和重要标尺。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规定“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具体规定“到2015年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

当前,人们指责司法机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司法过程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因此,维护司法公正、治理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实现司法透明。从目前看,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是推动司法公开的一项有益尝试。

为什么推行司法透明指数

司法透明指数,或称“阳光司法指数”,是通过设计一套司法透明指标和评估方法对司法运行透明状况进行相对客观的量化评估机制。笔者在2011年提出的司法透明指数建议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2012年重点课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大学合作完成的司法透明指数研究成果已被及时应用到实践中,并写入最高人民法院首部《中国司法公开白皮书》,其所体现出来的效果明显不同于内部的司法公开考核,最突出的作用是它的倒逼功能。它体现出来的探索意义和示范价值已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司法透明指数对司法公开具有指引作用,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是公众行使权力、监督司法的理性通道,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长效机制。

司法透明指数对司法公开有指引作用。司法透明指标设计明确了司法公开的目标。通过对司法公开原则指标化、具体化,将繁杂的司法公开工作化繁为简,有侧重地指引司法公开工作。对这些指标的量化评估,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构建一种目标管理责任机制。

司法公开必须追求实效。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案件信息查询、公众开放日都是司法公开的方式,但效果究竟如何,需要作出评估。缺乏效果评估的司法公开是盲目的、缺乏科学性的、甚至是形式主义的。事实上,司法公开工作目前所反映出来的弊端也正好印证了这一点。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恰好对症下药,因为它首先要解决的是效果问题。

浙江的司法透明指数先行先试引领了司法公开的一种方向。一些地方开始研究学习浙江的做法,例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暂行办法》,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宿迁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

司法透明指数的作用不仅能够指引司法公开,甚至对整个司法改革都具有导向作用。司法透明指数让司法公开走向了量化,是数字化管理在司法公开中的应用,促使司法公开科学化、制度化、实效化,是大数据时代司法改革的必然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透明指数是开启司法改革的一把钥匙。司法文明指数、司法公信力指数等相继产生就是有力的说明。

司法透明指数是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的理性通道。监督国家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公众对司法进行有效参与、监督渠道比较有限。司法透明指数将司法透明水平以量化方式展现给社会公众,相对于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而言,开启了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的理性通道。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是由外部中立机构来主持并由广大公众参与完成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公众参与。可以说,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强化了司法的外部监督力量。这是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助于提高公众民主参与意识、激发公众参与法治的热情。

司法透明指数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长效机制。司法透明指数评估能整体上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其原因在于:首先,司法透明指数是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司法机关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其次,司法透明指数有助于改进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再次,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对司法干警形成了一种压力,能有效发挥对司法审判人员的行为约束力,从而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塑造司法人员的良好公众形象。最后,通过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可以在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竞争机制。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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