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透明指数的指向与机制(3)

司法透明指数的指向与机制(3)

司法透明指数的推广与应用

司法透明指数是一项创新举措,是当前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改革的新途径,也是在司法领域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尝试。司法透明指数实践的经验具有重要推广价值,值得高度重视。通过总结司法透明指数的实践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不断加大司法透明指数评估的推广力度。科学选取和设定司法透明指标,推广实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机制。继续鼓励司法机关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协同创新,跟踪研究。通过开展全国司法机关司法透明指数的评估和比较分析,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评估指标和方法,使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更加科学化,进而促进提高司法透明水平。

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透明的期待。目前司法公开在范围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有利于自身的事项,例如机构信息、诉讼指南、裁判文书等,做到了基本公开;而对人民群众更为关心的事项,例如庭审情况、裁判理由和依据、执行情况等,远未做到及时全面公开;而对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行政管理事项,诸如法官、检察官基本情况、司法机关年度财务预算等,还没有切实做到向公众公开。这反映出现阶段司法公开的意愿与公众期待之间存在着“供求”上的结构失衡,司法信息公开并没有在更大程度上反映公众需求。司法公开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期待公开的事项,将司法公开工作从司法过程逐步扩展到人事管理、财务运行等行政管理方面,以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公信力。为更好地实现司法透明评估的科学化和客观化,必须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所谓第三方评估,是指由关联主体之外的机构担任评估主体,以确保评估程序与结果的独立、公正、可信。司法透明涉及的两大主体是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不宜由司法系统自己来做,必须由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机构来实施评估。当前阶段,大学等科研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主导者。长远看,应有更多的社会组织担任第三方评估机构。

采用司法透明评估的民调方法,让公众参与评估。在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机制中,应突出民意调查的重要地位。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主导民调,深入民众,并将涉诉当事人及代理人作为重要民调对象,让人民群众参与评判。第三方机构将民调结果纳入司法透明指数的测算体系中,反馈给司法机关,促使司法机关改进司法公开工作。

司法机关要为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创造条件。司法机关应作为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工作的支持者和积极倡导者,应为开展民调、数据采集等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制定司法透明评估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透明指数评估顺利开展。这是由当前中国的法治条件决定的。大学等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由于科研经费、数据收集等客观原因,会在评估中遇到种种困难,司法机关的支持十分必要。

建立司法透明指数评估结果与奖惩机制相挂钩的配套机制。充分发挥指数在提升司法公开水平上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实现“阳光司法”的牵引机制。这就需要建立司法透明指数评估责任和激励机制。如果评估结果与奖惩无关,那么评估工作就是浪费资源,就会陷入形式主义。司法机关“一把手”要承担主要责任。司法透明指数评估结果直接作为考核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法治成效指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法治成效高的领导干部。司法透明指数评估结果长期很差的司法机关,要根据奖惩机制采取相应的措施。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