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透明指数的指向与机制(2)

司法透明指数的指向与机制(2)

司法透明指数反映出当前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司法公开工作有了很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力推“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检察案件、检察政务、检察队伍检务公开。但是,当前司法公开水平离法治意义的司法透明仍存在很大距离,司法公开工作并没有形成高度公信力。以点带面,通过考察浙江全省103家法院的司法透明指数,并对全国其他司法机关开展相关调研,我们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的“一把手”重视程度不够。无论是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还是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开工作,都直接与“一把手”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笔者在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的调研中发现,政府机关干部、法官检察官都表示,如果“一把手”不重视,相关的法治建设工作就难以有效开展。杭州市余杭区之所以能够推出中国内地第一个法治指数,是因为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推行“法治浙江”建设。在此前提下,余杭区委主要负责人的决策起了关键作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之所以能够推出全国首个司法透明指数,并随后在浙江推广,也是因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的决策起了关键作用。相反,有些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对司法公开认识不足,或者担心司法公开会约束权力,态度消极,直接影响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

司法公开工作整体上存在观念阻力。除了“一把手”重视程度之外,干警的司法理念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他们对司法公开的认知没有达到相应高度。在公开场合,他们也会强调司法公开的重要性,但内心却没有真正地彻底认同,主要表现为司法公开的理念尚没有完全深入人心,一些司法干警观念滞后,思想保守,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和信息化建设适应能力差,积极性不高。此外,由于司法公开对司法干警的工作要求提高,工作量增加,不少干警产生畏难情绪,甚至部分干警心生抵触,影响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实质性推进。

“选择性公开”现象带有普遍性。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主要体现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而在人事、财务等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明显薄弱,甚至落后于党委政府机关。即便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的内容,也大量存在选择性公开现象。与法院司法公开相比,检务公开一般局限于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以及检察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等内容,属于检察工作一般事务性信息的公开,其具体案件信息公开程度相对落后。

司法公开创新举措实效不强。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的一些创新举措,如网站建设,由于平台建设不完善,信息公开范围有限,公开方式不合理,影响到公众及时全面地获取信息;另一方面,因为全国各地在电信基础设施、人力资本、在线服务等方面差异较大,部分地区跟不上司法公开的要求,宣传力度也不够,导致不少地区司法公开举措的社会公众知晓度较低。如果单纯评估网站信息,评估得分并不会太低,但并没有形成与之相当的公信力。例如,2013年吴兴法院司法透明指数为0.74,而民调指数仅为0.64,相差10个百分点。再如,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但司法公开实践中,已经上网的法律文书说理性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

司法公开的机制保障不到位。司法公开涉及范围广泛,部分应公开的信息内容欠缺制度规范,许多司法干警对司法公开内容不熟悉。司法公开考核缺乏激励机制,责任追究和惩处手段不强,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措施的落实得不到保障。人力配置不足。一线办案人员抱怨一方面要办案,另一方面还要做司法公开工作。行政人员抱怨行政事务繁杂,司法公开工作缺少人手。司法公开并没有在司法机关内部真正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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