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和化解农村基层矛盾问题的调研报告(2)

排查和化解农村基层矛盾问题的调研报告(2)

(二)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从乡级层面讲,由于矛盾纠纷类型较多、复杂,必须采取不同的方法、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可由乡调委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司法所接待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由公安派出所和法院法庭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可由乡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从村(社区)层面讲,各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村民小组调解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

(三)健全制度运作机制。一要建立矛盾纠纷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要定期召开分析例会,主要听取本辖区前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各辖区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区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二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村调委会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要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对本辖区各社区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要及时报告;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三要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要建立调处工作报告制度。实行定期报告,如有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应随时报送。

(四)健全综合治理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的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各级都必须依法设立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村民小组配备调解员。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乡级应成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通过加强管理与协调,积极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运作,遇到相关纠纷及时反馈给归口部门,形成联动调处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巡回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五)健全法制教育机制。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宣传六进”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六)健全后勤保障机制。一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做到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受理登记薄。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搞好调解员的培训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抓好这项工作,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调解补助经费充足、稳定,为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后勤保障。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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