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与协调

注重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与协调

摘要: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中央在总结我国司法官准入和法官、检察官管理的基础上,为实现高素质司法官队伍建设目标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公平、公正、公开的检察官遴选机制有利于促进检察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执法观,从而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检察官的选任事关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又直接涉及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备受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法官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为确保检察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怎样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检察官遴选制度,该制度又如何与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改革措施相协调、相衔接?有关专家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特点与价值意义

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中央在总结我国司法官准入和法官、检察官管理的基础上,为实现高素质司法官队伍建设目标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围绕检察官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张巍介绍说,新制度与以往的检察官选任模式不同,具有三个方面的鲜明特点:一是遴选对象的特定性。逐级遴选确定上一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优秀检察官中遴选。二是遴选方式的逐级性。实行逐级遴选之后,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必须从“下一级”检察院检察官中遴选,原则上不能跨级。三是遴选标准的实践性。根据逐级遴选的原则,遴选对象必须具备基层工作经历,必须具备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认为,实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和现实必要性。首先,检察官的逐级遴选符合检察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法律从业者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需要全面掌握司法办案中的实践技能,这些都需要检察人才从一线办案、基层实践中不断汲取养分、磨砺锻炼。在我国,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赋予他们重要的权力和职责。为了使检察官真正担负起国家赋予的重任,非常有必要在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中强调法律工作经验这一要件。其次,检察官逐级遴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进行业务指导的必然要求。上级检察机关负有对下级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与监督的职责,这就要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有更为全面的司法办案能力。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通过逐级遴选,提高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群体的专业水准,才能确保其在司法过程中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指挥工作的正确性。 

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与职能构成

确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性质定位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省级以下检察院人员统管的落实。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成良看来,遴选委员会必须是一个独立和中立的机构,即遴选委员会应当根据它的章程和法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保障其不受任何机构的干预,同时,它也应当在司法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保持中立。这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也是使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这个新生事物在中国社会充分发挥正能量的必要制度条件。“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作为检察官遴选机构,从专业角度提出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在初任检察官选任程序中,其地位是显著的,主要体现在必经性、中立性和权威性上。”张巍说。

如何明确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构成?向泽选建议,应从广泛性和专业性两个向度去把握:从广泛性角度出发,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更具多元化,即不仅是从检察系统内部选出资深的检察官担任,还应当从检察系统外寻找合适的法律职业者去不断充实遴选委员会。从专业性的角度出发,遴选委员会的成员都应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具有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阅历。除此以外,对委员进行一些遴选技能的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郑成良认为,遴选委员会的工作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实行司法官员额制为背景,在已经就职于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中按照一定比例遴选出部分人员“入额”。现阶段仅仅是改革期间的过渡阶段,持续时间不会很长,其难点不在于如何保证遴选出胜任工作的人选,而在于“入额”指标数较少、申请“入额”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方方面面的矛盾。过渡阶段结束之后,当司法官员额空缺时,如何从不具有司法官资格的人中遴选出拟任人选,是遴选工作的第二阶段。第二个阶段将是长期的,如何保证把最合适的人遴选出来,是遴选委员会面临的主要挑战。

遴选标准的完善与遴选程序的规范

公平、公正、公开的检察官遴选机制有利于促进检察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执法观,从而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结合检察权性质和运行规律,张巍认为,检察官遴选的评价标准体系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职业道德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是前提,是一个检察官正确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价值目标及其规范要求的必备素质。二是知识体系素质。完备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是基础,是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专业性要求的前提。三是法律实践素质。熟练丰富的法律实践能力是核心,可以使遴选更加具有针对性,遴选出的人才更加专业化。四是沟通指导素质。良好的沟通指导能力是关键。 

立足于近年来检察官遴选工作的实践,向泽选分析后认为,要选拔出德才兼备、工作能力强的检察官,应从内容和形式上完善逐级遴选的方式。形式上不能仅以考试作为单一形式,还应当辅之以领导推荐、部门评议等形式。遴选考试的重点也不应局限于一般公务员考试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应变能力,而应注重对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工作责任心、沟通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应适当降低考试(尤其是笔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增加平时工作业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将近年来的年度考核等次、获得的荣誉、奖励、记功情况赋予不同的分值,适当增加其在总成绩中的权重。

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与其他改革制度的协调、衔接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检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其如何与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协调、衔接?对此,张巍认为,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作,各项改革制度之间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推进:第一,检察官逐级遴选必须以检察官员额制为基础。检察官遴选的岗位应符合不同检察业务部门对检察官素质能力的标准,遴选检察官的数量也必须严格在检察官员额制内确定。第二,遴选的检察官应符合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素质要求。第三,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实行分类招录、分类晋升、分类管理。就检察官员额制与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的关系,向泽选认为,遴选委员会制度是实现检察官员额制的必由之路。空缺的检察官员额在经过遴选委员会的选拔之后得到递补,检察官遴选制度才真正落到实处,检察力量也真正得到充实。此外,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公正科学的选拔机制还可以保证检察官员额制公信力的实现。

(报道详见《人民检察》2015年第7期)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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