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试点至今已有12年历程,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日前,最高检、司法部联合下发了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近日,人民检察杂志社邀请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围绕改革亮点与制度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

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的改革与选任机制的合理构建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针对检察权行使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而选任管理是该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方案》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及管理权限从检察机关转交至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一方面契合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初衷,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司法行政机关的部门属性,有利于保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活动进行监督的独立性与公信力。立足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孙灵珍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实现监督者外部产生和管理,较好地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优势,从根本上优化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科学合理选任机制的构建有利于确保人民监督员参与刑事诉讼的能力和水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说:“在我国目前社会阶段,社会公众的文化和道德等素质参差不齐,而在检察阶段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参与监督,也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阶段的参与不一样,突出表现在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了解方式和了解程度都与陪审员有很大差别,因此,人民监督员既要体现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也要体现有意愿有能力参加监督工作。”如何拓宽人民监督员的来源,让群众以“自荐”方式充分发挥作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可考虑建立一个人民监督员任免、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代表、专家代表和人民监督员代表等各界人士组成。在厘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标准和选任程序之后,对于自荐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候选人,应在总体员额之内,采用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多数表决的方式来选任。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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