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2)

坚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2)

二、以法治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当前,我国正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迁,社会阶层嬗变与分化日益活跃,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多样,社会舆论环境日趋复杂,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自主性、选择性与差异性显著增强,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不断凸显,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一是社会矛盾纠纷由自发分散向组织化、系统化转变。二是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和问题越来越复杂。三是部分社会矛盾纠纷难以根绝,呈现反复性特征。

要解决这些问题,单凭传统社会的乡规礼俗、道德律令等手段已远远不够,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沉重“包袱”,并为此消耗大量资源、浪费大量精力。如果不改变理念和工作方式,长此以往,地方政府将不堪重负、疲于奔命,甚至会为了眼前的“稳定”幻象而损害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秩序。因此,要正确引导人民群众深刻认识信访权利,不断提高公民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意识,积极运用法治方式、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法律权威、营造良好法治生态。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以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一步。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一重大改革决策,抓住了信访工作的“痛点”,进一步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基本准则和重要遵循,需要我们在认识上深刻领会,在实践中牢牢把握,在工作中积极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信访工作创新发展。

一是完善信访工作法律体系。尽快研究出台《信访法》,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的职责和作用,科学定位信访工作职能边界,健全规范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推动形成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协调联动、运作有序的信访工作法律体系,确保信访工作有法可依、有序运行。

二是大力推进诉访分离改革。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理诉求,严格保护合法信访,坚决制止非法闹访,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社会氛围。

三是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通过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新方式,建立健全网上信访受理、群众建议征集等工作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工作机制,不断拓展和畅通信访渠道,让人民群众在信访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自治区信访局信访联络处处长)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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