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人民的广泛参与”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人民的广泛参与”

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案之后,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的改革试点工作。

为什么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改革方案将重点在哪些领域进行探索?有何意义?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

用改革破解“陪而不审”、选用任意等问题

记者:为什么要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目前这项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王亚新:根据相关数据,到2012年底全国法院系统的陪审员名单中已经包括了约8.3万余名人民陪审员,其中相当一部分接受了专业的培训,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不过,这项制度目前仍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在一部分陪审案件中,所谓“陪而不审”即陪审员的参与流于形式的问题依然存在。

与此相关的是,一些法院主要把陪审制视为节省职业法官人力资源的手段,对陪审员的选任相当随意。例如,某些法院把直接雇用的合同制人员列在人民陪审员名单内,以便随叫随到;确定具体案件的陪审员不按从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法,而反复指定若干“好用方便的”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组成等现象也随之出现。

另据相关统计,2011年全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总数达到111.6万余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近51%,刑事诉讼案件约为46%,行政诉讼案件不到3%。可以说,重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来都属于应尽量实行人民陪审制的案件类型,但事实上却很少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相反,不一定能够充分发挥陪审制优势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和较轻微的刑事诉讼案件,却因为能够帮助法院有效地节约人力资源,长期以来成为使用陪审制的主要领域。

此外,为了克服因一般素质不足而难以实质参与审判的问题,有的法院在陪审员的选任或指定上都表现出偏重于高学历人士、行政官员及经营管理者等社会精英层的倾向,而违背民众参与广泛性的原则。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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