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要建立在法治化基础上(4)

“一带一路”战略要建立在法治化基础上(4)

政治风险防范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防范“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政治风险,是“一带一路”法治化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一些地方仍处于世界热点地区,政治、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从国际法角度讲,防范政治风险,一般采取的方法有:签订投资条约或协定,将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权利和义务法定化;建立、完善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应当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磋商建立共同的投资风险防范体系;建立相关国家合作对话机制。展开国家间领导人或者多国领导人会议交流沟通,是另一种效益更大的国际间防御政治风险的举措。

另外,对于因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协定而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情况,现代国际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救济机制:

一是根据ICSID公约建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但仍然保持着与世界银行的密切关系。该中心现已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机构,世界上许多双边、地区性投资协定均选择该中心作为争端解决的机构。

二是根据MIGA公约建立的政治风险保险机制。

上世纪80年代初,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无力还债,导致国际债务纠纷频起。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出于对东道国征用等政治风险的担心,在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流动总额中的比重急剧下降,在这种背景下,世界银行重新制定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草案,于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汉城年会上正式通过,简称《汉城公约》或“MIGA公约”。

由于国家投资保险制度往往有着这样那样的限制性要求,使得许多跨国投资无法获得担保。MIGA公约在规定担保业务方面所体现出的种种灵活性,为实现其填补国际投资保险市场空白的目标提供了可能。

三是根据WTO协定建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尽管WTO是全球性贸易组织,但其涵盖协定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这就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WTO成员方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一带一路”战略法治化,亦要求相关条约和协定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是借用上述国际投资解决争端机制?还是自行设立一套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可能产生的投资争端,需要各方认真研究、分析利弊,并就此展开磋商以取得共识。

贸易领域核心是贸易便利化

在国际贸易法领域,“一带一路”战略法治化的目标在于,实现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互通有无,核心是贸易便利化。“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贸易便利化,应特别关注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

贸易便利化是国际贸易法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21世纪国际贸易法发展的趋势,“一带一路”战略法治化应当将贸易便利化作为核心目标。贸易便利化的核心在于,通过程序和手续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为国际贸易交易创造一个协调的、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

贸易便利化,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程序,确立何种标准,是“一带一路”战略法治化面临的重大课题。除贸易便利化之外,国际贸易法中的环境保护、劳工标准、人权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也应当考虑。

总之,为了顺利实现“一带一路”战略,保证这一战略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这应当成为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共识。应当相信,在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努力下,“一带一路”战略必将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水平的提升,必将推动国际金融、投资和贸易法律的创新和完善,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典范。

(作者: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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