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诉前会议”制度
建立“诉前会议”制度的基本前提是,就相关案件事实证据等特定问题,通过检察机关常规的审查起诉,单向与侦查机关或者与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联系沟通难以达成一致,而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公诉案件质量,必须在起诉之前解决。从当前探索建立“诉前会议”制度初期的必要性、可行性角度,笔者认为,“诉前会议”讨论问题和适用案件的范围要严格限制。主要问题是:1.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提出的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或者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说明没有说服力的。2.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侦查活动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情形,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此有异议的。3.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已经收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提出移送申请没有采纳的。4.辩护人调查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异议、不予采用的。为了与庭前会议的重点相对应,应当把上述中的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作为重点。“诉前会议”适用的案件应当主要是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因证据的变化可能发生定性错误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召开“诉前会议”并征得侦、辩双方同意的其他案件。
“诉前会议”之前,办案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确定需要交由“诉前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并通知侦查机关,当事人以及辩护人、代理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可以就相关问题先行分别交流沟通。为增强公开性和公信力,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征得侦、辩双方同意,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诉前会议”,对“诉前会议”的合法性、正当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诉前会议”开始后,主持会议的检察官宣布办案、会议纪律和会议讨论交流的主要问题,先充分听取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和理由,再听取侦查机关的主张和说明,其间双方可以有针对性地相互提问、解答;主持会议的检察官应当就双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进行总结归纳,发表自己的看法,必要时应当阐明依据、出示证据。出于对各方的负责,“诉前会议”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无论“诉前会议”最终的结果如何,书记员都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如果“三方”就讨论的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会议记录作为案件材料归卷,并在提起公诉后随案移送法院,相关内容建议法院不再纳入庭前会议讨论范围。经讨论交流如果就主要问题仍然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时间要求,而是否再行召开“诉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诉前会议”是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方式的改进,是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的诉讼活动,主持会议的检察官必须坚持法律原则和法律底线,以维护“诉前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平等对待侦、辩双方的前提下,更要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依法加强监督,明确应当改进的措施和时限。对于已经查实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有关证据不予采纳、适用,不作为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根据;对辩方认为侦查机关已经收集或应当收集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侦查机关没有提交或认为没有必要收集的,检察官应当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将所有证据随案移送或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侦查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承诺。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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