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程序:由“先行先试”向“先行立法”转型
虽然房产税改革已为我国大多数人所认可和接受,但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法律制度,改革困难重重。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要求加快房产税立法,使房产税改革路径由“先行先试”转为“先税收立法、再扩围改革”。但立法同样面临艰难的制度设计抉择。
首先,在纳税范围的确认上,需要选择按增量还是存量征税。对增量房产征税是有优势的:能体现法律上的既往不咎、先告知再征税的原则,更容易让居民接受;可以按交易价格征收,而交易价格相对简单,具有管理上的可行性。但按增量房产征税的制度缺陷也很明显,税收规模偏小使房产税难以发挥调控功能。
其次,无论是增量改革还是存量改革,都涉及普遍征税和选择征税的抉择。选择性增量房产征税主要针对投资性购置房产征税,出发点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购置房产不征税,从而发挥房产税促进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的作用。但选择性征税也存在问题:一是使得税收制度复杂化;二是不符合财产税普遍征税原则;三是不符合公正原则。
再次,房产税立法涉及计税价格,需要选择采用交易价格还是评估价格。主张交易价格的观点是以静态视角进行分析,而现实房产价格处于较大的变化过程中,如果从动态视角出发,采用交易价格就显得不合时宜。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增量改革还是存量改革,以评估价格替代交易价格是发展趋势。
最后,房产税立法涉及税率结构,要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之间作出选择。在现行增量改革同时实行限购和限贷前提下,依据交易价格确定税率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从未来改革方向看,当更多采用房产税来调控时,或者要对存量房征税时,可考虑将按价格设计税率改为按房产套数来设计税率。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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