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公务员竞业限制须落实(5)

离职公务员竞业限制须落实(5)

【启示与思考】

公务员享有辞职的权利,但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义务,尤其要遵守国家关于竞业禁止方面的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违反的,公务员法同时作出了处罚性规定。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谋取私利行为上升到刑罚处罚的高度来规制。人是活的,可以自由择业,但规定是死的,必须严格遵守,绝不能让这些规定成为摆设。

法律明确了对离职公务员的从业限制,并不意味着该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落实。其原因主要还是缺乏宣传致民众知晓度低,导致违规行为没有公民举报,主管部门对此也职责不清晰,发现线索难,导致实际查处少。实质上就是落实离职公务员竞业限制存在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

防范离职公务员“人脉”成“腐脉”,除落实竞业限制外,还在于推进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制度这个笼子必须有且有用、管用和好用:既要有足够的正义、权威和行动力,也要有足够明确的边界和义务、责任;既要作为明确有度,也要不作为明确有度,即“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兼备。以法治思维和救治方式制约权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实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合理界定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企业找政府办事按照程序、时限和规定办理,何须动用“政府人脉资源”?规范了政府权力运行,畸形官商关系才能回归正常的政府与企业的监督管理关系。

离职公务员成为香饽饽,既释放出我国当下重拳惩腐的积极信号,又暗藏玄机,值得警惕。实践证明,竞业禁止规定设置一定服务期和过渡期,对于保障国家行政秩序和行政效能,让离职官员去行政色彩,剪除异化的行政羽翼,有效防止衍生的腐化弊端,具有显著作用。但为了更好的疗效,我们还尚需完善配套措施,形成良性监管机制,除了列明公务员离职后的禁入领域和行业外,还应当建立公务员离职审查备案、离职去向跟踪报告等制度,对他们离职后的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以保证其阳光作业,合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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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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