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防范,如何严格证据审查判断(2)

错案防范,如何严格证据审查判断(2)

四要避免证据材料打包质证,充分发挥法庭调查证据的功能,真正做到庭审实质化。要防范错案,必须高度重视法庭调查环节,诉讼各方有证要举在庭上,不论是公诉机关支持指控的证据,还是辩护律师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辨认、质证、认证,控辩双方要充分发表意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实践中,公诉方宣读、出示证据时常常打包宣读、出示一组证据,如连续宣读某某等八位证人的证言,甚至没有一一宣读或者出示每一位证人的证言内容,就笼统地问被告人对八位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其实,这种举证、质证方式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被告人对于宣读过的八位证人的证言内容也不可能都一一记住,很难提出具体质证意见。因此,对于证据的调查,应一证一质一认。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要落实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来。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如果控诉方没有证据进行反驳,法官应主动调查,或者依据辩护律师的申请进行调查。

五要充分发挥辩护方在严格审查判断证据中的助力作用。事实越辩越清,真理越辩越明,控辩双方的充分对抗,能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存在的疑点,防范错案的发生。从错案发生的原因看,以往法庭过分看重公诉机关的意见,对辩护意见重视不够。从纠正的错案情况看,案件中存在的诸多事实和证据问题,其实在辩护意见中已提出,但当时没有经过充分的辩论就被驳回了。因此,法官在庭审中要保持中立,要在庭审中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双方展开充分的辩论。在鼓励控辩双方充分对抗的同时,要格外注意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问、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更加重视辩护意见。对于庭审过程中发现定罪证据存在疑问,但一时无法查证的,应当书面建议公诉机关在庭后补充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开庭质证。如果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书面答复的,法院应当排除存疑的证据,并依据在案的其他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作者: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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