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贸易畅通重在便利化(2)

“一带一路”贸易畅通重在便利化(2)

二、便利化的关键在于治理革新

与贸易自由化强调降低政府干预贸易和投资的思路不同,贸易便利化除了消除政府的在贸易管制、通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领域中的壁垒外,还要求企业和社会众多行为体积极参与,构建一个货畅其流的贸易治理体系,核心是推动治理革新,简化程序,为贸易畅通营造一个便捷通常的营商环节。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化。

贸易便利化涉及众多部门,包括商务、发改、税务、工商、金融、外管、海关、商检等,每个部门都具有复杂严密的规章制度,在处理贸易问题时,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很容易引发所谓的“公用地悲剧”。之所以存在这一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部门主义和官僚政治,不仅在中国如此,世界各国莫不如是,每个部门都从本部门立场和利益出发,希望在公共事务上获得更大的权力,为此不惜造成复杂繁琐的繁文缛节,最终对贸易和投资形成阻碍。

在“一带一路”贸易畅通问题上,首要的是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责任、权力和信息整合起来,实现涉商部门的网络化,搭建不同部门资源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按照贸易程序构建网络化的数据同步共享系统,打通各部门之间互动交流的瓶颈,减少中间环节,畅通贸易流动渠道。在数据共享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建立数据认证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的信息认证委员会,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共同认证,将各领域的特殊信息转化为多领域共享的公共信息,并大力加强以“阳光法案”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增进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密切联系,为企业和社会快速报关、通关、检验检疫提供便捷的通道。此外,“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网络化还意味着建立跨部门协调委员会,对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进行专门的调研、协调和疏导,既包括中央部委之间的协调,也包括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切实消除体制性壁垒,切断滋生官僚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的链条。

二是国际化。

贸易便利化不仅是国内各部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程序变化,还意味着不同国家之间贸易便利化。由于贸易和投资问题设计众多部门,不同国家在处理贸易问题上存在着千差万别的机构,体制机制复杂性决定了跨国间的沟通十分困难。以检验检疫部门为例,目前中国列入进出口法检目录的商品共有8913种,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种类的一半左右,占进出口贸易批次和金额的60%左右,每年中国企业需要支付的商检费就超过300多亿元,且因手续繁琐,造成无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消耗更是难以计数。对一个贸易企业来说,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用于协调不同国家之间贸易对接上存在的差异,导致企业不得不将国家间的制度鸿沟转化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张力,令企业叫苦不迭。

实现“一带一路”贸易畅通需要在国内涉商部门网络化的基础上,推进不同国家贸易制度、贸易规则和贸易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各管理部门的对口衔接。首先,各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对口交流,要鼓励不同国家之间的对口部门建立直接的机制化联系,围绕贸易畅通问题展开密切的对话和沟通,致力于消除制约贸易畅通的技术障碍、程序障碍和机制障碍。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了若干联委会、混委会、协委会、指导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机制,就是推动专业管理部门对接的重要抓手,要在协商沟通中总结经验,不断增进相互理解,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其次,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管理部门执法管理的透明度,包括管理法规透明、行政程序透明、管理机构和人员透明、执法监管透明等,并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公布年度报告、举办专题听证会等多种制度,让执法管理在阳光下运行。再次,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政策的互联互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在某些贸易议题领域推动共同农业政策、共同能源政策、共同经济政策、共同环境政策等,甚至建立多边贸易共同管理平台,真正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带、投资带和经济带释放经济增长的潜能,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增长极。

三是法治化。

法治化是稳定经济预期和保障经济运行的关键,推动“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关键的还是依靠法治化,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推动“一带一路”经济带纳入法治化和制度化轨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是发展程度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各种人为因素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比较大,权力寻租、司法腐败以及法制体系不健全等因素比比皆是,需要花费很大的努力才能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在法治化体系尚未到位的前提下,推动“一带一路”贸易畅通也可能是有着极大风险的一件事情,而且法治化的实现也绝非中国和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各种协议、声明和合作倡议所能解决,它需要沿线国家的议会、执法、司法和监管机构与社会各界一道努力才有可能。

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化,要重点加强规则体系、监管机制和贸易投资争端制度建设,真正能够起到解决贸易投资问题的法治化体系。首先,要以法律外交为突破口,推动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贸易与投资问题,完善“一带一路”国际条约体系和贸易投资法体系,尤其是在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制定相互认证的商品检验检疫程序和标准等,消除沿线国家之间的“法律鸿沟”,为贸易畅通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次,要以建立自贸区和自贸协定为突破口,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跨境共同市场,鼓励在一些贸易和投资枢纽成立设立政策灵活的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产业开发区等贸易和投资平台,在一些重点贸易领域创建新贸易规则,以点连线,以线带片,做好区域经济这篇大文章,实现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互通有无。再次,要着眼于建设一整套贸易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在劳工标准、环境标准、人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要和贸易便利化结合起来一并考虑,在易发贸易摩擦的问题上建立共同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既要充分考虑与以WTO为代表的一系列现有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接,又要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探索创建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夯实贸易畅通的制度和机制基础。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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