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道至简,有权不能任性”。笔者认为,政府重大决策也不能任性,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此举必将倒逼各级领导干部有效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步伐,倒逼政府决策的高速度“慢”下来,政府决策的质量提上去。
政府决策要多一些法治的理性,少一些张扬的个性;多一些历史的耐性,少一些当下的任性。过去的不少重大决策都是急坏的、躁坏的,交了不少学费。新常态客观上不仅要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要慢下来,而且要求重大决策的高速度也要“慢”下来。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进步,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都应该通过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民主决策的关键环节使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通过落实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科学决策的关键环节使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通过落实合法性审查和依据法定程序等依法决策的关键环节使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当然,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不是目的,而是现阶段提高决策水平的必要手段。
一、民主决策倒逼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
民主决策的实质就是政府通过民主协商,推动相关决策主体尤其是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从而使得政府全面了解相关群体对决策方案的认识和态度,真正把群众的利益、呼声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作为重大决策时的重要参考,形成最大共识度,找到最大公约数,并把对群众和专家学者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反馈,以此赢得最大多数人的理解、支持和认可,从而提高重大决策的水平。
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这是说如果知道做事情的先后顺序,在很大程度上就抓住了事情发展的内在规律,做决策更是如此。政府的重大决策应包括“策”和“决”两个环节,并且要做到先策后决。策是出主意,是决的前提和基础;决是选主意,是策的集中和旨归。策强调方案的可能性和多样性,重在打开选择的空间和范围,决强调方案的可行性和综合性,重在缩小选择的空间和范围。过去,政府重大决策时既策又决,既忙于出主意,又忙于选主意,决策的速度虽然快了,但这样会理所当然地选自己出的主意,容易忽略社会公众的诉求和呼声。坚持先策后决,注重民主协商当然会使得重大决策的速度“慢”下来。而且,策要多,决要少。多策强调要多听听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广大群众的呼声和诉求,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群众和专家学者参与决策过程,尽量增加协商次数,优化协商方式,提高协商质量,从而提升重大决策的质量。多策旨在发扬民主,少决方能正确集中。
民主决策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制定之中,坚持不协商不决策的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坚持民主协商,不断健全与社会公众的决策沟通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决策中的参与作用。重大决策中要把大部分“策”这个环节的工作交给社会、下级和群众去做,交给各类智库去做。决策者集中精力做好“决”这个关键环节的工作,自然就相对超脱,就容易站得高、看得远,客观公正地选出最大多数人认可又可行的好主意、好方案。显而易见,先策后决、多策少决的民主决策肯定要花时间、细商量,有争议、费周折,决策的速度当然会比过去“慢”下来。
二要区别对待一般决策和重大决策,集中精力做好重大决策。政府决策既有日常工作的一般决策,也有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决策。重大决策往往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群众的根本利益,它不仅投入高,影响大,而且更具有不确定性,风险也更大。因此,要区别对待一般决策和重大决策,对一般决策要尽可能授权给社会、市场、下级和群众去做决策,让“听得见炮声”的一线总指挥享有真正的决策权,使得权力和责任相匹配,从而提升决策质量。
政府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和精力把工作重心放在重大决策的制定上,尤其是在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时要动真格,要做到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特别是要处理好集体讨论和集体决定两个环节的关系,集体讨论在前、集体决定在后,集体决定前一定要确保集体讨论的充分、深入和全面,只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集体决定才容易达成共识,不经过集体讨论的集体决定则只能是分散的决定。显而易见,重大决策“慢”下来既是民主决策的应有之义,又是民主决策不得不付出的成本。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