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在中国的法律保障

人权在中国的法律保障

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和人权是媒体报道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汇。但是,人们对于它们的认识却存在很大的分歧。一说到法律,大家会交口称赞,好像法律无所不能;可是一谈到人权,就会出现巨大的分歧。曾几何时,人权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制裁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工具。甚至时至今日,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字眼已经进入国家根本大法和党章的时候,还有不少同志对此讳莫如深,依旧谈人权而色变。究其原因,大抵是由于大家在没有认真研究什么是人权的情况下,就自我封闭起来,以为不谈人权就可以不犯政治错误,自己就安全了。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

如果大家打开报纸,或者上网搜索一下每日新闻,我们不难发现,大约一半以上的媒体报道都与人权有关。比如,最近一段时间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反腐败问题、北京的雾霾天气等等。可以说,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人与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涉及人权方面的事件和问题。不论你理睬还是不理睬,它们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而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完善和促进个人权利的发展史。时至今日,在人权问题上,越来越多的人清楚地认识到,它不论姓资,还是姓社,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人权事业越发达的社会,国家才能繁荣昌盛,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一、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一项特殊的法律权利,除了被国际法所承认之外,也为所有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认可。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人权应该为全人类共同享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权之所以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的不懈追求,关键就在于它们拥有至高无上的道德内涵,体现着我们人类社会的正义和良知。人权有以下五个特征:

1.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源于每一个人的人性。每一个人的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是政府赋予的、馈赠的或特许的,因而也是不可被剥夺的。政府不能授予人权,也就不能废除人权,它们只能尊重和保护人权。

2.人权是普遍的和不可被剥夺的。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如何,都有义务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并通过正当程序,任何人的人权都不应该被剥夺。例如,一个人只有被法庭判决有罪,其自由权才可受到限制。

3.各种人权是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的。无论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抑或是集体权利,都是不可分割、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其中一个权利的改善有助于其他权利的改进。同样地,其中一个权利被剥夺也对其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比如,一个无法接受必要医疗的儿童将会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遇到困难,等他或她成年之后,就很难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在表达个人的见解方面也可能遇到困难,从而影响到他或她参与政治生活。

4.人权是平等的和不受歧视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贯穿于国际人权法的各个方面。该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的人权和自由。它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等种种不能穷尽的理由进行歧视。不歧视原则与平等原则相互补充,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的那样:“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5.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国家层面上,国家承担国际法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尊重、保护和兑现人权。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避免干预或限制人们享有人权。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必须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兑现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便于人们享受基本人权。在个人层面上,当我们自己享有人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权。

二、我国的人权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律和秩序逐渐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中国已批准或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内的26 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也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该公约做准备。根据上述条约的规定,中国政府本着真诚和负责的态度,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递交了定期政府报告,既说明了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进步,又梳理了目前立法和实践中仍旧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重视并认真研究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地结合中国的国情,修改国内立法,修正行政和司法实践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人权条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1982年的中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人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不少条款涉及对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的保障,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了国家的根本法。近些年来,中国结合联合国人权条约的要求,一直在不断加强人权立法工作,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刑事、民商事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士等特殊主体权利的法律,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充实。

尽管我国目前在大多数方面对人权保障都已经有法可依,但是,也还有一些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在一些领域仍旧存在法律空白。比如,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我们还没有出台专门关于惩治贪污腐败、政务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也还没有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农民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专门制度。这些不足和空白给行政和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致使一些社会矛盾持续不断出现,却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此外,我国虽然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都肩负着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义务,但每个职能部门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在这些人为密密麻麻编制起来的制度中间难免存在空隙和漏洞,即人们俗称“三不管”的地方。当任何个人或群体掉进这样一个“三不管”的地方时,由于缺乏制度的支撑和保护,常常会摔得鼻青脸肿,甚至是粉身碎骨。这样的事件出现得越多,社会积怨就会越大。因此,人权立法和机构保障的完善工作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予以对待。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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