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在中国的法律保障(2)

人权在中国的法律保障(2)

三、如何完善人权的法律保障?

第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指导立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已被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要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在立法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要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为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法律的内容上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准则。立法上的以人为本,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观念变革问题。其理论基础是人性尊严理念,即每一个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用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每一个人本身,即为价值,甚至是最高价值。要特别警惕法制对人权的侵犯与破坏,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制对人权进行必要限制的界限,这既是在探讨人权与法制的关系时必须注意的,也是立法时必须予以慎重对待的。只有如此,才可能真正保障人权,促进人权的实现。

第二,认真分析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批评,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意见。中国已经批准和加入了数个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依据这些条约的规定,中国政府须向由国际独立专家组成的相关条约机构递交政府报告。这些报告接受审议之后,条约机构会依据其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向中国政府提出一些结论性意见,说明中国在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中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此外,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机制等也会向我国政府提出一系列问题清单。据此,中国政府本着良好的意愿,逐一解决条约机构等联合国机构提出的各方面人权问题。目前,除了政府部门通过内部渠道传达相关方面的情况外,学术界在此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和零散,容易给国际社会造成一种假象,即中国政府对于联合国专家机构的意见不够重视,缺乏落实中国政府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决心。因此,建议推动学术界对联合国相关意见和建议的研究,组织国内和国际讨论会,吸收国内外专家学者一起为中国的人权建设出谋划策,这样做也能够配合我国政府倡导的公共外交策略,为中国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

第三,进一步深入研究在中国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可能性。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始于2004年,普遍认为中国应当设立国家人权保护的专门机构,这样做既履行了一个大国的国际责任,又体现了国内民主法治建设、人权促进和保障工作向更高层次提升的要求。最根本的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编织一个人权保障制度的安全网,及时、有效地发现人权法律制度和实践当中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问题,为完善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化解社会矛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深入、持久地推进全社会的人权教育,培育人权文化。人权教育不仅仅是关于社会正义、平等、法治等方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它还能让受教育的人学习到平和地解决自身与社会之间矛盾的方法,因而人权教育也是一种幸福教育。中国是一个重视教育的国家。这恐怕也是我们能够以震惊世界的速度发展经济的力量源泉。以史为鉴,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这样的一种政治智慧。论语中有一则故事讲到,孔子有一次带着学生冉有到卫国访问,看到那里政治清明,社会进步,一派繁荣的景象。冉有就问孔子,像这样繁荣了,再进一步该怎样做呢?孔子说,使社会繁荣是为政的原则。繁荣了不算,还要使国民经济基础稳固,人人富有。冉有又问,社会繁荣了,国民收入提高了之后,还能做些什么?孔子说,那就是文化与教育了。经济繁荣,如果没有文化和教育的跟进,国家和社会就会堕落、沉沦。繁荣、富有和文化教育是政治昌明发展的三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教育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儿童抓起,培养社会文明的种子;从大学生抓起,培养客观、冷静地观察和分析社会的处世哲学;从领导干部抓起,培养平等地尊重、对待任何一个社会个体的人权观念和政治智慧。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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