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指标体系构建与预测(5)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指标体系构建与预测(5)

三、社会组织发展的定性指标与引导

与定量指标相补充的还有社会组织发展的定性指标。此处的“定性”是指社会组织发展的性质、结构和程度。这些指标与社会组织发展联系紧密,具有重要的约束与引导作用。根据调查研究和与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的多次讨论,最终筛选和确定了与社会组织发展有重要关联的25项定性指标。

定性指标1.社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合理化的方向是,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包括继续加大促进非公募基金会等支持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力度,促进公共服务供给结构的优化,引导更多社会组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未来7年的方向是,在现有机构状况基础上,通过政策杠杆,培育支持四大类公益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支持类社会组织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优先发展,到2020年占登记社会组织的绝大多数。

定性指标2. 行业协会商会普遍实行“一业多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是衡量社会组织充满活力的重要影响力指标,“一业多会”是打破垄断,推动同业社会组织之间良性竞争的改革举措,是推动社会服务领域资源配置合理化的新机制。建议对社会服务领域形成广泛影响的行业协会商会,到2020年基本实现“一业多会”,形成普遍竞争。

定性指标3.评估达“3A”以上社会组织占总数比例。根据民政部5个级别的评估等次,“5A”是优秀,“4A”是良好,“3A”是合格,“2A”是较差,“1A”是差。各等次都对应一系列评价标准。在2015达“3A”以上社会组织占总数的比例达到多数,2017年达到大多数,2020年达到绝大多数。

定性指标4.社会组织信息披露与透明。在规划发展中,信息披露将成为一项具体管理内容,要在各类社会组织章程中专门要求,对社会组织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组织主要负责人相关收入与福利待遇等信息,都要提高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2015年趋于公开,2017年基本公开,2020年普遍公开。

定性指标5.社会对社会组织诚信的满意度。借助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进行测量,目标是在2015年社会对社会组织的诚信满意度达到一般满意程度,2017年达比较满意程度,2020年达到普遍满意程度。

定性指标6.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占年度登记总数比重。直接登记是破除双城管理的基本体现,弱化挂靠和直接登记有利于实现政社分开和社会组织发展。根据十八大和第七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部署,要落实直接登记的改革措施,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占年度总量的比重,到2020年时占大多数。

定性指标7.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路线图,按照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五脱钩”要求,2014年逐步推行,2015年底基本完成,2017年实现完成。

定性指标8.现职领导干部退出社会组织兼职。这是政社分开的进一步目标。兼职一般都是有影响的机关领导,他们的权力影响总会对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公平性和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产生干扰,应按照政社分开要求,启动领导干部在其他社会组织兼职的清理工作,2020年实现现职领导干部普遍退出社会组织兼职。

定性指标9.公共权力机关发起成立的社团实现脱钩转型。党政权力系统具有在权力、管理、财物等方面的特殊性,有自己特殊的组织机制和行动方式,如果再成立“非政府组织”的社团,不仅与政府性身份相矛盾,而且影响社会组织环境健康。目前在国家各类机关中自上而下存在的“非政府组织”现象,需要限期清理、脱钩和转型。目标是2015年启动试点,2017年全面展开,2020年基本完成。

定性指标10.官办社会组织分类改革的进展程度。不仅行业协会商会限期进行政社分开外,凡具有官方和行政色彩的社会组织都应当按照政社分开的精神,制定改革时间表,启动分类改革,逐步实现去行政化、去特权化。要求除人民团体以外的官办社会组织2015年启动改革, 2020年取得显著成效。

定性指标11.政府性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的民间化。针对2012年以后地方成立政府性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的普遍趋势,为了避免“政府建社会”和新的政社不分弊端,设立政府基金民间化程度指标加以引导。要求各地逐步加大民间资本在政府性基金中的比重,到2020年民间资本在政府发起的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中要达到半数及其以上,弱化政社不分的条件。

定性指标12.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组织独立地位得到明确。这是权责明确的最终状态。其中涉及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之间各自的功能作用和权力责任。尽管这个权责范畴比较模糊,但只要依法保障社会组织做到“五自四无”①,就基本实现了权责明确的目标。指标程度是2015年部分组织实现“五自四无”,2017年多数组织实现“五自四无”,2020年普遍实现“五自四无”。

定性指标13.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的规范化。所谓规范化,是在保障社会组织独立性前提下,开展执政党组织的党建工作,通过党员在社会组织中的带头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党组织的保障作用,促进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和积极合作。指标要求2015年开始推动规范化,2017年基本规范,2020年普遍规范。

定性指标14.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得以完善。章程是社会组织内部的“宪法”,治理机制是社会组织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相互制衡,保障组织成员公平参与,组织主旨有效落实和组织服务规范的可靠保障,是依法自治的根本。对此的要求是2015年至少半数组织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2017年大多数组织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2020年绝大多数社会组织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

定性指标15.加入自律联盟的社会组织占总数的比例。建立与发展自律联盟和自律公约是下一步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一个趋势,需要通过政策加以引导。指标要求2015年至少半数的组织加入自律联盟公约,2017年多数组织加入,2020年绝大多数组织加入。

定性指标16.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公布购买清单、按照公正购买程序和合理增加财政资金来支持对社会组织承担社会服务工作。在2013年国家购买服务的财政额度基础上,设定2014-2020年期间的增加幅度,逐步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

定性指标17.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对社会组织最为重要的支持工具,需要根据国际经验来进一步加大与公益慈善相关的税收比例,并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来保证政策能方便落实,真正对社会组织发展起到有力的杠杆作用。要求2015年形成合理并易于执行的系统政策,2017年能够基本执行到位, 2020年普遍执行到位。

定性指标18.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当代社会组织统计体系。现有国家统计和部门统计数据中,关于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与非营利部门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与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非营利机构手册》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差异性较大,统计数据的残缺和失真进一步导致政策制定的盲目和偏差。建议尽快理顺非营利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非营利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体系。努力方向是2015年提出与国际接轨的社会组织统计体系,2017年初步规范运行,2020年常规运行。

定性指标19.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发展程度。作为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2003年从青岛开始探索至今已经10年。需要按照改革创新精神予以完善,为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生长空间。要求各地备案制在2015年初步建立,2017年基本规范,2020年常规运行。

定性指标20.社会组织登记监管制度的完备程度。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纵向到底和横向到边,由各级和各相关政府部门共同构成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根据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路线图,2015年实践探索,2017年基本形成,2020年得到完善。

定性指标21. 社会组织评估体系的健全和可靠程度。作为政府和社会等各方对社会组织监管的途径,评估作用明显有效。这个指标要求由政府职能部门引导社会力量在一定期限内健全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估队伍体系,形成有效的评估机制,发挥出评估对社会组织发展的约束作用。

定性指标22.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按照十八大“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衔接,设立该项指标。根据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路线图,2015年应全面启动,2017年基本建成,2020年形成完善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

定性指标23.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设要求,属于监督管理的范畴,并和信用信息提及体系建设相连接。大致在2015年覆盖多数,2017年覆盖大多数,2020年达到覆盖绝大多数。

定性指标24.社会组织公平发展的制度环境改善程度。为克服现有社会组织发展中有失公平的弊端,将改进公平发展环境作为一个指标。目的是逐步消除官办和特权性社会组织的消极影响,促进各类社会组织身份地位、发展机会、资源配置、政治参与方面的平等。主要以枢纽型组织的治理机制建设和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作为测量依据。力争到2020年社会组织能基本实现公平发展。

定性指标25. 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程度。目标是在梳理和完成“废、改、立”基础上,建立以《中国社会组织法》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目标进程是2015年之前完成所有规范性文件和法规的清理,2017年之前完成规范性文件和法规的修改、补充、衔接和统一, 2020年制定实施《中国社会组织法》和建立比较完备的相关法规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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