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向纵深推进

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向纵深推进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本届政府推进改革的“先手棋”,两年多来为企业“松了绑”,为地方“解了绊”,为社会“腾了位”,降低了市场主体创业就业创新的门槛,减少了企业、人民群众经商办事的成本,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同时有效规范了政府部门的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可谓成效显著。

但当前,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中仍存在不少难点问题。我们必须在总结前两年工作基础上,采取针对性举措,将这项既利当前又惠长远的改革向纵深推进。

当前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难点和问题

当前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中存在不少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此前就存在的痼疾,也有随着改革深入而暴露或引发的新症。

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内生改革动力不足。不少地方和部门对于简政放权的意义认识不充分,存在应付任务倾向,所推出的改革措施与本地本部门的发展和工作任务脱节,不能真正触及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和深层次的问题,导致改革走向符号化、工具化,甚至变成数字游戏。如有的部门和地方在宣传简政放权成绩时,以小项计数,而仍保留的审批权,则以大项来计数,一个大项中包含多个甚至十多个子项。有的取消下放的多是边缘性、派生性、事务性的“边角料”事项。特别是市、县级政府改革力度明显不够。由于市、县政府实施的审批事项对广大中小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直接影响,市县级简政放权力度不够,是造成人民群众对简政放权效果感受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层级之间改革协同性不够。一些部门的审批权下放了,但别的部门与该项审批相关联的审批权没有跟进下放,导致“你放我不放”的现象,使改革产生不了预期效果。如一些投资或报建类相应规模或行业的立项审批权下放了,但与之相关联的环保、规划、国土、建设等审批权没有一并下放,地方和企业的投资自主权难以真正落实。

三是改革措施逐级类推脱离实际。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参照上级政府采取的措施进行改革,上面取消下放什么,下级也取消下放什么,从中央到地方,取消和下放事项往往逐级类推。有的事项层层下放,直至乡镇、街道,而乡镇和街道往往没有相应的能力承接,不堪重负。

四是“中梗阻”问题仍然严重。有的地方和部门不愿落实放权措施,只对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合并、归类,表面上审批事项数量减少了,但实际审批环节和程序并没有减少,造成明放暗不放;有的把审批事项调整为“职责性工作”或政府内部管理事项而保留下来,成为脱离监管的“隐性审批”;有的把审批改为行政备案、确认,实际操作中,还是“要审要批”,换汤不换药;有的对权力进行拆分,放小不放大,如某地把对林木的采伐、采集、采挖、转殖四项职能拆分,前两项下放,后两项保留。不少地方和基层政府人员对“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概念不清楚,在落实中央改革措施中出现偏差。如有的地方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涵理解有误,将设立依据为部委规章的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将设立依据中未明确必须以审批、许可形式实施的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事项。

五是审批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对于一个事项的审批,审批要件、流程、时限等缺乏明确标准,也不够透明,审批机关和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当事人没有明确预期,只好找门路、托关系。在很多地方,行政审批集中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但一些大厅的服务窗口只管收材料,不能清晰告知相关审批的环节和流程,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当事人还是要多头协调,反复递交相同的材料。

六是中介机构服务不规范。由于很多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联系,带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造成中介服务收费高、耗时长、质量不高等问题,改革红利被蚕食。部分行业协会征收高额会费、开展有偿评比评奖和高价培训。如,某地有一家建筑企业,每年缴纳的各类协会会费和培训费超过50万元。

七是后置审批仍然繁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实行“先照后证”,将大量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企业出生虽然容易了,但出生后需要审批的事项依然过多、程序仍然复杂。2014年,国家发改委对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进行调整后,前置审批事项由原来的30多项减少到“两项半”。许多企业反映,这样核准容易了,但事后报建手续并没有明显减少。

八是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不少政府部门和人员对“管理”的认识有误区,由于长期习惯于通过审批实施管理,一些人只会通过审批进行管理。取消下放审批权后,一些人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错误地认为“不审批就不用监管”,把中央为强化审批部门和人员责任而提出的要求变为推脱监管责任的依据。另一方面,在取消下放审批权后,面对“宽进”带来的市场主体和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地方和部门没有及时调整监管体制,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管业务流程和监管工作方式,监管人员规模和素质也不适应。

九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滞后。不少市县政府反映,当地需要清理的审批事项中,70%—80%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依据,20%左右有省级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想取消,但受制于这些规章和文件无法取消。

十是简政放权与其他方面的行政改革脱节。有些地方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没有相应调整政府机构、重新配置财政资源和人员编制,只放事权,不放人权、财权,结果导致上级部门人浮于事、下级政府无力承接,也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比如,有的县社保领域只有两个劳动监察员,一人要服务两万人。有的地方乡镇一级执法任务很重,但缺少人员编制,只好大量聘用协管人员,而这些编外人员又没有执法资格,因而造成监管能力不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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